
审理对象是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作出2025Heo10615判决,涉及散热器专利1855635。该专利于2017年12月22日申请、2018年4月30日注册,争议集中在散热器本体与汇集或分配流体的集流箱之间的连接结构。
无效审判于2025年1月17日提出,专利权人于同年4月1日申请更正,删除权利要求2、3,仅保留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韩国专利审判院在10月31日作出的2025Dang157审决中驳回了无效请求。权利要求1将形状、尺寸不同的两类连接部沿集流箱不同径向交替设置,每类连接部均由三个一体相连的管段构成,第1连接部位于相对更靠近入口或出口的径向位置。

形状不同,并不当然产生不同效果
对比发明2是一份1997年10月21日公开的日本专利文献,涉及集流箱与传热管的接合结构,其中介绍了已有的U形、V形弯管。专利权人主张这些弯曲部分属于传热管本身,并非独立连接部。法院指出,权利要求并未将连接部限定为单独制造的零件,一体弯管同样可能具备相应功能。
法院承认,垂直于本体表面的管段及部分平行的管段,与斜向延伸的V形结构存在差异。但延长流动路径、降低流动阻力、提高耐久性等效果,已知弯管也能够实现。减少相互影响、增加外露空间的效果来自不同径向的交替布置,并非该具体形状差异所独有。
对比文献使用V形弯管,是为了在管间距较小时方便接合或焊接。改变接合位置也能解决该问题,并非必须采用V形。同一文献已经公开且长期使用的U形结构,可作为容易选择的替代方案。

相对位置必须有明确的参照
另一差异在于第1连接部位于更靠近入口或出口的径向。图示实施例将进出口设在本体的相反一侧,从侧面可见第1连接部端部,而第2连接部端部被遮挡。但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进出口在集流箱上的具体位置和方向。
若进出口改设在本体一侧,相对关系便可能不同。法院没有把图中某一实施例的限定读入较宽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及诉讼证据也未说明端部可见或被遮挡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对比文献虽未画出进出口,却已经示出相应的连接部与本体之间的错位关系。
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换热器结构及制造便利选择进出口位置,包括使其在径向上更靠近第1连接部;该选择既无特殊困难,也未体现有意义的作用效果差异。
结论针对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
法院从有机结合的整体构思及效果出发,并非仅因各零件已知就否定创造性。经整体比较,法院仍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对比发明2容易得到更正发明,故该专利应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并撤销了结论相反的审决。
本案没有另行判断已删除的权利要求2、3。原告也提出了新颖性及扩大先申请范围方面的主张,但裁判结论建立在相对于对比发明2的创造性判断上,不宜把其他主张一并表述为法院已认定的理由。
把位置限定与效果放在同一范围内说明
以相对位置为特征时,应明确参照结构,并解释该限定为何能够产生所主张的效果。图纸展现的具体布局,可能比权利要求更加狭窄。仅列举弯管或交替配置的一般优点,不能充分说明区别特征的技术意义。
本判决并非认定细微的几何变化一律不能获得专利,而是要求结合具体区别、改变的难易程度及权利要求范围内有依据的技术效果进行判断。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