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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后,撤销审决诉讼能否继续?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10号判决说明,诉讼期间撤回申请如何导致诉的利益消失,以及申请管理与救济程序为何需要统筹安排。

堆放文件夹的书桌中央标有2025Heo10510及表示申请撤回、诉的利益的韩文文字

从驳回申请到提起撤销诉讼

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提交韩国第10-2022-0105642号专利申请。审查员于2023年7月11日依据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作出驳回决定。该款涉及创造性,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根据现有技术容易地作出该发明。

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提交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但审查员于同年12月27日再次作出驳回决定。在通过修改文件回应审查后,原告继续寻求对驳回决定的救济。

2024年4月16日,原告向韩国特许审判院请求撤销驳回决定。该院于2025年6月30日在2024Won824号案件中驳回审判请求。原告随后于同年8月28日向韩国专利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审决。

诉讼期间撤回的是专利申请

在诉讼进行期间,原告于2026年7月1日撤回了涉案专利申请。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整体情况认定了这一事实。

法庭辩论于2026年7月9日终结,法院于同月23日就2025Heo10510号案件作出判决。申请撤回发生在法院结束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前。

此处需要准确区分行为对象:原告撤回的是专利申请,而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仍需判断,在申请已经撤回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撤销审决的请求作出裁判。

撤销审决是否仍具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关注的是,当事人是否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并获得法律保护。起诉时存在争议,并不意味着此后发生的情况不会影响诉讼要件。

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申请后,该申请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仍有维持该申请驳回决定的审决,原告也已不再具有请求撤销该审决的利益。

原告寻求的救济,是撤销维持驳回决定的审决。但是,作为该请求基础的申请已经撤回,法院据此认为,继续就该撤销请求作出判断的法律必要性已经消失。

驳回起诉不等于认定缺乏创造性

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并判令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这属于因诉讼要件欠缺而未进入实体争议的程序性处理;本案欠缺的是申请撤回后继续请求撤销审决的利益。

特许审判院在前一阶段驳回了审判请求,法院则在后一阶段驳回起诉。两个阶段的处理性质不同,不能因为结果均对原告不利,就将其合并理解为对同一实体问题的判断。

尤其不能把本判决表述为法院审查后认定发明缺乏创造性,或确认审查员的实体判断正确。判决理由的重点,是专利申请撤回后是否仍具备继续进行撤销诉讼的条件。

统筹申请管理与驳回救济策略

是否维持申请,应与审判及诉讼策略一并考虑。准备撤回时,应先梳理对应的驳回决定、审决及尚在进行的诉讼,并核对撤回目的与救济程序中希望取得的结果是否一致。

如果申请管理人员与诉讼代理人不同,双方应及时共享申请状态和救济程序的进展。分开处理申请撤回和诉讼,可能导致对两者相互影响的认识出现偏差。

传达指示时,还应明确究竟撤回什么。除了文件名称,还应列明申请号及对应程序,清楚区分撤回专利申请与撤回法院诉讼,避免指示对象不明。

申请状态是诉讼救济的重要前提

本案的决定性事实,是原告在撤销审决诉讼期间撤回了相应专利申请。法院由此认定诉的利益消失,并以不具备诉讼要件为由驳回起诉。

在对专利驳回决定寻求救济时,准备主张与证据固然必要,同时也需要关注这些主张所针对的申请处于何种状态。

本案提示,申请管理中的决定应与诉讼预期目标衔接起来考量。这一结论来自韩国法下的具体程序背景,判决本身并未解决涉案发明是否符合实体授权条件的问题。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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