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窗帘面料的权属争议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驳回了对2025年6月25日审决(2024Dang1292)的撤销请求。涉案外观设计0884955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同年12月5日注册,2021年转让给被告。原告主张其单独创作,或至少与原申请人E共同创作了该设计。

创作贡献不能由生产参与替代
该面料中间为透明区域,两侧不透明,花纹上下连续。适用的韩国旧《外观设计保护法》将申请权赋予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并要求共同创作者共同申请。主张无效的一方须证明无权申请或遗漏共同创作者。生产和供货本身,并不当然表明其创造了具有视觉美感的外观。
交易资料能证明什么
双方自2014年底起讨论生产,原告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供应包括PLAIN在内的面料,被告后来以Unislat Plain销售采用注册设计的产品。这些事实证明了供应关系,却不能指明具体外观由谁提出。E未保存相同织物组织图,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创作者身份。
组织图为何不足
原告提交了2014年12月18日和2015年2月12日修改形成的组织图。注册设计的透明部由等间距的粗而弯曲的经线,与间距不规则的细直纬线交织。组织图中的排列和组织与其不同,差别并非细微。原告称差异源于编织后变形,但未提出足以支持这一解释的资料。


判决结论及边界
试织记录和开发样品照片同样未呈现注册外观;2015年9月1日的博客还以同一商品名展示了不同的透明部。法院认定单独或共同创作的证据不足,驳回撤销审决之诉。判决并非认定生产者永远不能成为创作者,也未判断其他产品是否侵权。
把开发记录与最终外观衔接
共同开发应保存带日期的图样、样品及修改指示,明确谁提出或改变了哪些视觉特征。中间图与成品不同的,应记录原因及生产试验依据。供货合同、实际创作贡献和权利转让应分别梳理,不能仅凭“共同开发”的名称或交易规模推定共同创作。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