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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设计草图与制图工具背景上标有2026Heo10106及表示关联设计、整体印象的韩文文字

争议针对关联外观设计的注册

韩国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与其基础设计相似的变体进行注册保护。本案涉及Athome Plentech持有的第1306291号厨余处理机设计,于2025年3月7日申请,同年5月15日作为关联设计注册。

作为比较基础的第1227721号设计于2023年4月24日申请,同年8月9日注册。两项设计的产品均用于将剩余食物粉碎、干燥后处理。

Cuckoo Electronics请求宣告关联设计注册无效。韩国特许审判院于2026年2月27日在2025Dang2034号案件中驳回请求。该公司随后提起撤销审决诉讼,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10月7日作出2026Heo10106号判决。

左侧第1306291号注册设计与右侧第1227721号基础设计的立体图、主视图和俯视图并列比较
左侧第1306291号注册设计与右侧第1227721号基础设计的立体图、主视图和俯视图并列比较

核心问题是与基础设计是否相似

原告认为,共同部分只是常见形态,顶面的操作显示区域、铰链等差异产生了不同印象。因此,两项设计并不相似,不符合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的关联设计要求。

法院没有把各部分拆开后计算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数量,而是观察整体外观带来的美感。即使细部存在差异,只要主导特征相似,整体上仍可能相似。

两项设计均采用装饰极少的极简造型。在这类设计中,整体形状、比例及外轮廓对消费者形成的视觉印象具有较大影响,不能因为装饰少就忽视其造型特征。

六项共同特征构成整体印象

两项设计均为纵向较高的柱状机身,顶面由两个半圆端部和连接它们的直线构成,类似跑道。正面与侧面、侧面与背面的连接处均为平滑曲面。

顶面宽度、长轴长度与机身高度之间的比例极为接近。圆形操作按钮仅设在正面上部中央,正面、两侧及背面的其他位置均无功能性或装饰性要素。

顶面还都分为前方宽大的开合盖与后方的过滤器盖,后盖呈半圆形并有多条狭长开槽。法院认为,这六项共同点是看到产品时即可识别的主导特征。

顶面和按钮的五项差异

涉案注册设计的操作显示区域与上盖、过滤器盖处于同一平面。基础设计则将显示区域设置在两者之间横向V形槽的斜面上。

涉案设计没有铰链,基础设计在开合部一侧有铰链;涉案设计的过滤器盖周围有边框,基础设计没有该边框。

此外,涉案设计的竖向开槽之间没有图案,基础设计则有多种图案。涉案设计的正面按钮高于周围表面,基础设计的按钮略微内凹。法院认为,这些主要是仔细观察或有意识地并列比较时才明显的细部差异。

注册设计和基础设计的立体图并列展示整体外观与顶面布局
注册设计和基础设计的立体图并列展示整体外观与顶面布局

功能性或已知形态仍须放在整体中评价

原告主张,跑道形机身、圆形按钮和半圆形过滤器盖均为已知形态,应降低其重要性。法院认为,功能性或已知特征如果实质影响整体美感并吸引消费者注意,也可能成为重要部分。现有设计1至6显示,机身并非只能采用本案形态,比例、轮廓和曲面处理可以有多种选择。

现有设计7至12中的按钮大小、位置及周围要素各不相同。本案机身表面平滑、没有其他装饰,正面上部中央的圆形按钮成为视觉焦点。采用这一形状与位置并非功能上的必然选择。

现有设计13至15说明,后方过滤器盖也有不同形态可选。本案半圆形后盖将顶面分为前方大盖和后盖,并以竖向开槽形成视觉强调。因此,不能仅把它视为对整体印象无关紧要的功能部件。

现有设计1至6的比较表,展示跑道形柱状机身不同的比例与轮廓
现有设计1至6的比较表,展示跑道形柱状机身不同的比例与轮廓
现有设计7至12的比较表,展示圆形按钮大小、位置及周围要素的差异
现有设计7至12的比较表,展示圆形按钮大小、位置及周围要素的差异
现有设计13至15的比较表,展示顶面后方过滤器盖的不同形状与配置
现有设计13至15的比较表,展示顶面后方过滤器盖的不同形状与配置

经常操作的部位也未必改变整体印象

原告指出,使用者经常开合上盖和过滤器盖,会特别注意顶面细节。法院考虑了显示区域和铰链在使用中容易被看见的情况,但认为这些差异在整个顶面中所占比重有限。

这些局部变化不足以改变共同外形、比例和轮廓所形成的相似美感,因而关联设计与基础设计仍属相似。

法院认定注册未违反第35条第1款,维持特许审判院驳回无效请求的审决,并驳回Cuckoo Electronics的诉讼请求。该结论针对的是注册效力争议。

说明变化的位置、大小及视觉作用

申请关联设计时,仅标出修改部位可能不够。宜通过不同方向的视图,同时呈现保留的共同特征、变化的位置与大小,以及变化对整体印象的影响。

争议方也不宜只笼统主张某种形态常见或具有功能性,而应具体提出其他可选形态及比例、配置差异。本案现有设计的作用,正是说明相似要素可以因组合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印象。

本判决并未认定铰链或按钮的差异在任何案件中都不重要,也没有直接判断其他公司产品是否侵权。关联设计的相似性分析,应同时关注改变了什么,以及改变之后仍然保留了怎样的整体外观。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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