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化妆滚轮海绵的注册设计说起
韩国特许法院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的2024许15950号判决,涉及一款化妆用滚轮海绵。案件最终解决的并非两款设计是否近似,而是在相关权利已经消失后,当事人是否仍有必要请求撤销权利范围确认审决。
涉案外观设计注册号为1198560,申请日为2022年1月18日,注册日为2023年1月4日。产品用于将化妆品涂抹于皮肤,海绵可以拆卸、更换,并可在使用时转动。
注册图中,实线所示部分为保护对象,虚线部分不在其中。图1.1~1.3、图1.4~1.7以及参考图1.1展示了不同方向的形态。阅读这些图示时,应将包括手柄在内的完整产品与实际请求保护的部分区分开来。


两项程序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提出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请求,要求确认其实施的设计不属于涉案注册设计的权利范围。这是韩国用于确认特定设计是否落在既有权利保护范围之外的程序;文中照片展示的正是该程序所确定的确认对象设计。
原告同时请求宣告涉案注册无效。韩国特许审判院于2024年11月20日认定确认对象设计与注册设计近似、属于权利范围,驳回确认请求;同日又以不存在无效事由为由驳回无效请求。原告分别起诉,请求撤销两项审决。
在另案2024许15943中,特许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认定注册应当无效,撤销了此前驳回无效请求的审决。该判决生效后,案件发回特许审判院重新审理,随后作出的注册无效审决于2026年5月29日确定生效。

权利范围确认以现存权利为前提
法院指出,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旨在确定现存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边界。即使某项权利曾经合法产生,权利消灭后,也就失去了请求确认其范围的利益。
本案中,注册无效审决生效,使该外观设计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不是单纯的保护期届满,而是注册被宣告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被诉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决最终成为针对不存在的权利作出的判断,具有违法性。但另一方面,原告请求撤销该审决的法律上利益也已消失。审决是否违法,与诉讼是否还有继续的必要,不能混为一谈。
结论是驳回起诉,而非重新认定近似
法院以欠缺诉的利益、诉讼不合法为由驳回起诉。这里的诉的利益,是指获得法院裁判仍具有现实的法律必要性;它不仅涉及起诉时的情况,也可能因诉讼期间发生的新事实而消失。
这一程序性结论不同于在实体审理后驳回原告的非近似主张。不能将本判决解释为法院再次比较了两款产品的外观,并确认它们构成近似。
原本围绕权利范围展开的争议,因另案无效审决生效而改变了最终处理依据。准确理解判决,需要分清最初争议与结束本案诉讼的直接原因。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主文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却将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法院对此适用了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
因此,仅凭“原告被驳回起诉”,不能推断费用也当然由原告负担。诉讼以何种方式结束,以及费用由谁承担,是需要分别阅读的两个结论。
费用分配也不等于对两款设计的相同或近似作出实体认定。本案的程序结论基于诉的利益消失,而费用承担主体则由法院另行明确。
实务上应联动管理并行程序
从争议处理的角度看,同一设计的无效程序与权利范围确认程序不宜割裂管理。两者审理对象不同,但一项程序的结果可能直接改变另一项诉讼能够提供的法律救济。
如果在准备外观比较意见期间,无效审决已经生效,应同时重新审视权利是否存在,以及继续请求撤销原审决是否仍有法律必要性。这属于程序层面的判断,不能仅靠继续补充近似性分析来替代。
整理案件结果时,宜先区分撤销审决、实体驳回请求与程序性驳回起诉。跟进并行案件的当前状态和确定结果,才能把握本案为何终结,并正确理解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安排。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