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洞见

不使用撤销与健康功能食品

韩国Wonkiso商标案讨论益生菌健康功能食品上的使用是否属于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不使用撤销与保健食品商品同一性示意

不使用撤销的经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9月11日在2025Heo10297案中撤销了注销商标的审决。独占使用权人将Wonkiso商标用于以益生菌为主要原料的健康功能食品。撤销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提出,审判院在2025年2月6日认定未证明在相关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Wonkiso注册商标第917272号
Wonkiso注册商标第917272号

要求商品同一,而非仅仅类似

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在韩国使用的情形。实际使用商品须为核定商品本身,或交易观念上相同的商品;仅类似并不足够。标志同一性无争议,焦点是实际产品是否属于促进排泄制剂或缓解便秘药剂。诉讼中未主张在医用食疗食品上的使用。

以往Wonkiso产品与涉案多益生菌产品
以往Wonkiso产品与涉案多益生菌产品

结合语境解释核定名称

法院以2012年注册决定时为解释基准。“药剂”并非韩国药事法单独定义的术语,相关商品也未收入韩国药典。健康功能食品与药品的行政分类依据不同,不能直接用行政类别划定商标商品范围。曾以药品销售、后来转为健康功能食品的交易情况也受到考察。

包装上的健康功能食品标识
包装上的健康功能食品标识

分类资料与实际交易

当时第5类资料包含用于膳食或健康目的的补充食品,后续分类又明确列入膳食纤维、益生菌补充剂和健康功能食品。相反方向的第29类注册例及将商品解释为药品的资料只是参考,并非绝对标准。法院综合用途、品质、供应者、网络和药店渠道,以及寻求改善排便的消费者,认定交易观念上的同一性。

撤销审决的理由及限度

独占使用权人在申请前的三年内于韩国的使用成立。所谓无药品销售许可的主张建立在过窄的商品解释上,未获支持;隐含普通使用许可的其他主张已无须继续判断。这不意味着所有健康食品都属于全部药品核定名称,也不构成一般性的销售许可豁免。

让使用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宜把带日期的包装、销售记录、生产申报及产品说明关联保存,说明使用者、时间、地域与商品。推出新产品时还应评估既有核定范围和补充申请需求。本案解决的是不使用撤销问题,并未全面判断侵权或健康产品销售的合法性。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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