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使用撤销的经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9月11日在2025Heo10297案中撤销了注销商标的审决。独占使用权人将Wonkiso商标用于以益生菌为主要原料的健康功能食品。撤销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提出,审判院在2025年2月6日认定未证明在相关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要求商品同一,而非仅仅类似
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在韩国使用的情形。实际使用商品须为核定商品本身,或交易观念上相同的商品;仅类似并不足够。标志同一性无争议,焦点是实际产品是否属于促进排泄制剂或缓解便秘药剂。诉讼中未主张在医用食疗食品上的使用。

结合语境解释核定名称
法院以2012年注册决定时为解释基准。“药剂”并非韩国药事法单独定义的术语,相关商品也未收入韩国药典。健康功能食品与药品的行政分类依据不同,不能直接用行政类别划定商标商品范围。曾以药品销售、后来转为健康功能食品的交易情况也受到考察。

分类资料与实际交易
当时第5类资料包含用于膳食或健康目的的补充食品,后续分类又明确列入膳食纤维、益生菌补充剂和健康功能食品。相反方向的第29类注册例及将商品解释为药品的资料只是参考,并非绝对标准。法院综合用途、品质、供应者、网络和药店渠道,以及寻求改善排便的消费者,认定交易观念上的同一性。
撤销审决的理由及限度
独占使用权人在申请前的三年内于韩国的使用成立。所谓无药品销售许可的主张建立在过窄的商品解释上,未获支持;隐含普通使用许可的其他主张已无须继续判断。这不意味着所有健康食品都属于全部药品核定名称,也不构成一般性的销售许可豁免。
让使用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宜把带日期的包装、销售记录、生产申报及产品说明关联保存,说明使用者、时间、地域与商品。推出新产品时还应评估既有核定范围和补充申请需求。本案解决的是不使用撤销问题,并未全面判断侵权或健康产品销售的合法性。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