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仅涉及权利要求28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驳回了对专利10-1363559权利要求28无效审决的撤销请求。该专利涉及利用附加数据提供增强现实,2010年7月23日申请、2014年2月10日授权。引证申请于2009年9月24日提出,直到2011年3月30日才公开,因此本案申请时尚未公开。
先申请规则与创造性不同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3款涉及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始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发明。判断重点是同一性及实质同一性,不是组合多份文献后是否容易想到。仅增删或替换常规技术、且没有产生新效果的细微差异,可能仍属实质相同;但不能仅以容易修改替代同一性分析。

增强现实方法的内容
权利要求28获取对象的第一数据和不同的第二数据,生成代表图像及附加图像,并根据比较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和合成。咖啡店标识加上Wi-Fi或充电图标,是说明书示例,并非已确认的商业服务。引证发明在摄像画面上显示兴趣点信息,结合位置计算行程距离与时间。
从说明书理解“生成”
涉案说明书允许直接提取接收的标识,或选择存储、搜索得到的图像。法院未将生成限于从零绘图,而认为这与显示选定兴趣点的关联图像实质相同。将行程时间信息简化为图标只是没有新效果的常规变化;同屏显示两种信息也包含合成处理,不因缺少相同动词而消失。

维持无效的范围
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未排除文字图像,引证显示也使用字体、颜色、矩形和建筑图形。差异被认定为不产生新效果的细微变化,故维持先申请规则下的无效结论。另一文献所涉创造性主张并非判决基础。结论仅涉及权利要求28,不等于其他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也不是新申请驳回或侵权判断。
写清处理过程与技术效果
“生成、分析、合成”等宽泛词语应对应实际输入、步骤及结果。如主张不同于选择已有信息的处理,应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一致说明手段与效果。检索时还应分别核对申请日和公开日,并审查先申请、后公开文件的原始记载。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