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涉及电梯检修梯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对2025Heo10577号案件作出程序性驳回。争议针对第2630862号“电梯检修梯”专利的权利要求1,该专利于2024年1月24日获准注册。法院并未重新判断被告梯具是否落入该权利要求。
相关结构包括墙面固定框架、可转动的间隔框架和梯架,并通过卡槽与凸起、倾斜长孔与铰接轴的配合,实现贴墙折叠和离墙展开。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构成原保护范围争议的技术背景。

积极保护范围确认请求
专利权人于2025年1月6日向韩国专利审判院提出积极保护范围确认请求,案号为2025Dang36,并于同年9月2日修改了用于确定被比对产品的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人主张,所确定的梯具具备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该说法属于当事人主张,不能视为法院认定。审判院以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缺乏新颖性为由,未支持该确认请求。


另一无效程序的结果
另案无效请求于2025年6月21日提出,案号为2025Dang1806。审判院于同年9月24日以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为由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
权利人就无效决定提起的2025Heo10578号诉讼,于2026年5月13日被驳回实体请求,判决及无效决定随后确定。该案与保护范围确认案相互独立,并非同一诉讼的前一审级。
确认范围必须以现存权利为前提
无效决定确定后,权利要求1对应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保护范围确认程序以现存专利权为基础,因此继续请求确认该权利范围已无相应法律利益。
法院指出,对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权利作出范围实体判断,其审判决定本身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但这一点并不当然使权利人在无效确定之后仍享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诉的利益。
程序性驳回不等于重新判断技术比对
本案因欠缺诉的利益而从程序上驳回,不能被概括为法院再次认定被告产品不落入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是否逐一对应,并非此次判决的决定性判断。
无效确定的对象是权利要求1。不能据此推断整件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均告无效,也不能直接推导出另行损害赔偿请求的结论。
并行争议中的管理要点
当保护范围确认与无效程序同时进行时,除了产品比对,还应持续核对受争议权利要求、各项决定的状态及其确定时间。救济的程序基础可能随另案进展而发生变化。
决定是否继续诉讼时,应分别评估实体主张和持续存在的诉的利益。原始对比图保留了案件技术背景,但不应据此混淆本判决的程序性结论。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