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牵引式水上游具引发的争议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审理2026Heo10074号案,涉及第1634887号立体商标。该商标由水上游具的立体形状、文字及色彩组合构成,指定商品包括可牵引的休闲运动用充气水上游具。
原告也销售被摩托艇牵引后能够离开水面升空的充气管状游具。商标权人提起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专利审判院于2023年2月20日在2022Dang3032号案中支持其请求,原告随后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必须区分发回重审前后的结论
专利法院曾于2023年8月24日在2023Heo10910号案中认为,涉案形状仅作为装饰设计使用,并非商标使用,因而撤销了审判决定。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在2023Hu11012号案中认定构成商标使用,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重审后,专利法院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维持了被确认标章落入注册商标权利范围的结论。本文讨论的是发回后的权利范围判断,不能将其表述为损害赔偿判决。
商品外形也可能识别来源
设计功能与商标功能可以并存。判断外形是否作为商标使用,需要结合其与商品的关系、展示方式、知名程度、使用意图及交易情形,分析其是否实际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
权利人自2003年前后起销售相同形状的商品,并获得电视节目及媒体介绍。法院还考虑到原告以商品本身外形使用该形状,以及双方的竞争关系,认定原告意在利用注册商标的顾客吸引力。判断并非仅因商品照片显示了某种形状。
有功能不等于不可或缺
韩国《商标法》第90条第1款第5项对确保商品功能不可或缺的形状等限制商标权效力,避免利用可续展商标权永久垄断本应由专利或实用新型制度限期保护的技术功能。
判断因素包括可用替代形状、替代方案的生产成本以及超出商品固有功能的技术优势。本案商品的本质功能是在摩托艇的强牵引力下升空,而实现这一功能的水上游具存在多种外形。

实用新型附图为何不能直接决定结论
已届满的实用新型通过前部横管、三根乘坐管、连接翼、脚踏和辅助管等解决振动及运行不稳问题。原告商品具有这些构件,整体形状也与附图相同或近似;但附图可能只是技术构思的一种实现方式,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不可替代。
该实用新型并未限定前部突出程度、角度、收窄起点、把手数量以及脚踏和辅助管的具体形状。法院认为,调整这些细节和配色仍可基本保持功能,生产上也未显示特别障碍。文字与色彩组合同样不是功能所必需,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成立效力限制抗辩。

不同文字未能消除整体近似
前部突出与角度、收窄位置、脚踏及乘坐管端部等可替代细节实质相同;每根管上两处座位及把手的数量、位置也相同。黄色与蓝色或浅蓝色的组合进一步造成近似印象。
原告使用“Aqua Festa”,与注册商标的“FLY FISH”等文字不同,但其位置及大小使消费者难以注意。法院认为,这些文字不足以独立识别来源,也不足以克服形状与配色带来的主导性近似。商品属于同一类具体产品,因此存在来源混淆风险。
分别准备功能性与识别性证据
应将技术构思和具体外观拆开分析:有助于性能,并不意味着角度、细节和颜色必须完全相同。仅指出形状出现在到期的实用新型附图中并不充分,还需核实替代方案、性能、成本及制造限制。
调整产品时,应同时审视消费者记忆中的整体形状与配色,而不是只增加一个较小的不同名称。权利人则可整理销售历史、广告、媒体及实际展示方式,说明形状的来源识别作用。这些是本案韩国判决的实务启示,并非适用于所有功能性外形的自动结论。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