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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处理器外观设计:细节变化为何未改变整体视觉效果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602号判决从轮廓、比例与局部差异,分析厨余处理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及创作容易性。

厨余处理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及创作容易性

争议对象与裁判结果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审理2025Heo10602号案件,涉及第30-1290860号厨余处理器外观设计。该设计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2025年1月9日注册。

韩国专利审判院此前于2025年10月17日在2025Dang426号案中未支持无效请求。法院认定存在无效理由,撤销了该决定。本案处理的是注册有效性,不能表述为已经认定某销售者侵权。

先前设计及其公开证据

在审查审判决定合法性的撤销诉讼中,如无特殊情形,可以考虑补充提交的先前设计证据。本案先前设计1还与审判阶段的对比设计2相同,并非所有比较对象都是诉讼中首次提出。

2023年9月的产品发布信息及相关新闻证明了公开事实。即使没有背面、左侧面和底面图,只要现有资料结合经验足以确定主要形态,仍可开展比较。

整体轮廓及比例的重要性

两项设计均用于同类处理器,法院结合立体、正面及顶面观察。机身较高,横截面由两端半圆和中间直线连接成跑道形,连接部位平滑,宽、长、高比例约为1:2.2:1.7。

前部的大面积上盖、后部滤芯盖和正面上方居中的圆形按钮进一步形成共同印象。对于装饰简洁的产品,外轮廓、比例和剪影对整体视觉效果尤其重要。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立体图、正视图及顶视图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立体图、正视图及顶视图

局部差异为何不足以区分

两者在曲率、台阶、开槽方向、滤芯提手、面板及铰接部、按钮凹凸、竖向LED和底部支脚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包括通常使用中可见的部分在内,这些变化仍不足以形成不同的整体美感。

跑道形本身属于已知形态,也不意味着其视觉权重必然降低。在存在其他机身形态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该轮廓仍然参与形成整体印象。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外观比较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外观比较

另行分析创作容易性

法院还判断能否基于先前设计1和2容易地创作出涉案设计。两者属于同一产品领域,并具有简约设计理念,因此存在组合相关特征的动机。

先前设计2已公开相关槽孔、提手、简洁上面、台阶、凹入按钮及底部支承等配置。轻微倒圆、提手周边调整以及将LED从侧方移至下方等,被视为通常设计改动。这一分析是独立的有效性判断,并非单纯计算共同点。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2的立体图及顶视图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2的立体图及顶视图

整理比较材料的实务启示

应说明使用者实际能看到什么,以及每项差异如何影响整体效果。细节差异数量较多,并不当然意味着整体设计已明显不同。

公开时间和公开形态也需要分别证明:带日期的发布资料说明何时公开,照片及附图说明公开了什么。二者结合,有助于完整分析韩国法下的近似性和创作容易性。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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