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求移转已有专利权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2日在2025Na10278案中撤销一审判决,依据韩国《专利法》第99条之2第1款,命令移转第1840665号专利。该专利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2018年3月15日注册,涉及蓄热式废气处理装置(RTO)的密封结构。公司需要证明其发明权源、与涉案专利的实质同一性,以及对方系冒用而非独立研发。
用时间链证明公司的权源
约150页研发资料记载了2008年8月19日的硅橡胶滑动式水平密封,以及同年11月1日在水平构件上下设置特氟龙涂层构件的结构。该结构于当年11月首次用于RTO。关于发明完成时转让权利的发明人陈述、后续标准化资料及企业并购材料,共同支持公司至2010年已取得相关权利。

先解释权利要求,再比较技术
法院逐一比较了权利要求1至16与既有研发成果。权利要求1中连接风道内外的连接体承担通常功能,并未带来独特技术效果;权利要求6也没有被告主张的圆盘数量及开口面积限定。不能以说明或图示中自行加入的限制,替代权利要求本身的解释。
固定形状的改变为何不足以区分
权利要求15由I形固定结构改为Y形,可能增强固定力,但滑动接触与密封效果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法院将其视为可预期的固定改进,同时制造更复杂,而非脱离原有发明构思。该结论不意味着任何几何变化都无关紧要。

冒用认定依赖综合证据
被告未能提交有说服力的同期笔记、草图或实验数据以证明独立研发。法院综合考察演示资料的命名及来源不明、共享服务器访问权限、制造过程、标准化会议参与等情形,另一离职员工带走信息亦属背景事实。认定并非仅凭职务或访问权限作出。

企业应保留哪些材料
应留存带日期的技术记录、发明人向公司的权利转让资料,以及早期研发与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证据。专利权移转、商业秘密刑事程序及专利无效或更正程序的审理对象不同。本案说明特定证据下的权属救济,不构成IPLEX代理该案的业绩表述。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