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权利要求,结论并不相同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在2023Hu10965案中驳回无效请求人的上诉。涉案专利是一种利用数据网与公用网向多个接收者发送同报消息的方法,核心争点是终端如何处理分别通过应用程序与短信收到的同一消息。
韩国特许审判院原认定权利要求3至11不具备创造性。韩国专利法院在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2023Heo10095判决中撤销了涉及权利要求3至8的审决,但维持了权利要求9至11的无效结论。大法院认可被上诉的判断,并非认定全部权利要求均有效。
处理时点与比较对象共同限定方案
本案的数据网指通过Wi-Fi、3G或LTE向即时通信应用传输消息的路径,公用网则指运营商的SMS、MMS路径。系统优先使用数据网,必要时再采用费用相对较高的短信路径。
权利要求3增加的判断发生在通过公用网发送消息之后、显示该消息之前:接收终端的应用是否已通过数据网收到同一消息?判断时点、接收网络及消息对应关系均有意义。从属权利要求还规定了重复接收提示、消息停用或删除等进一步处理。

结合说明书理解,而非改写权利要求
与现有技术比较的发明应由权利要求确定。不能因为说明书或附图记载了某种实施方式,就任意缩小或扩大权利要求;但也不能脱离技术语境孤立地阅读文字。
大法院要求以用语的通常含义为基础,参照说明书和附图,客观、合理地理解其技术意义。因此,原审将相关步骤解释为公用网发送后检查数据网是否收到同一消息,并无错误。
已知功能的罗列不等于组合依据
先行发明1根据终端是否安装应用选择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并未提出解决跨路径重复显示的构成。先行发明2在即时通信发送失败后改发SMS;成功反馈延迟可能例外地导致重复发送,但这种可能性本身并不意味着文献已给出本案的解决方案。
先行发明3通过消息标识与接收历史的比对,在同一SMS网内过滤重复消息。应用消息与SMS格式不同,跨网络比对还需确定同一性的标准并提取可比较的信息。将路径选择与去重功能并列,不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容易地跨越这些差异。网络重传中的去重,也不等同于终端对应用消息和短信的重复显示进行控制。
避免以发明方案反推现有技术
创造性判断应基于证据确定现有技术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差异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的知识水平。不能先从专利说明书获知解决方案,再按该方案从旧文献中拼凑要素。
大法院维持了原审结论:先行发明1至3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包含其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4至8,也未被先行发明1至3或1至5否定。这是对原审解释与创造性判断的认可,而非通过新的组合推理推翻原判。
软件专利实务应交代操作关系
分析不宜止于“发送”“接收确认”“去重”等功能名称,而应明确何种事件触发判断、比较什么信息,以及判断结果如何作用于后续操作。
撰写申请时,应使处理顺序与比较对象在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中保持一致。在无效争议中,除指出各构成在何处公开外,还需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会按权利要求的关系连接这些构成。专利权人则应具体说明相关修改为何并非简单替换。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