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诉审实际审理了什么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在2025Na10205案中驳回原告上诉。原告围绕韩语“早晨+商品名称”的系列标识及牛奶包装,要求禁止被告使用相当于“早晨牛奶”的名称和绿白包装,并请求销毁商品及赔偿损失。
原告在上诉审撤回了涉及标识的商标侵权请求,以及基于混淆、淡化的相关请求。剩余争点是系列标识是否构成被擅自使用的成果,以及包装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并未宣告商标注册无效。
2. 个别商标的显著性不当然覆盖整个系列
对于果汁、豆奶等食品饮料,“早晨+商品名称”容易直接表达早晨饮用这一商品特点。个别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可能来自附加要素或使用取得的识别力,不能直接扩展为对抽象系列命名方式的独占。
市场上其他经营者也使用类似表达。除果汁外,证据不足以表明系列其他产品长期大量销售,豆奶销售额还呈下降趋势。法院认为,尚不能认定共同命名方式本身是通过相当投资或努力形成的成果。
3. 先明确被主张保护的包装特征
包装经持续使用、宣传,形成足以让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来源的突出特征时,可以成为商品标识。原告主张绿色顶部、白色盒体上部、绿色下部的组合,并备位主张再加上红色圆形标志。
需要先证明的是这一特征组合已成为广为认知的来源标识。两款包装看起来相似,并不能替代对该前提的举证。

4. 品牌历史不能替代特定包装的使用历史
原告各包装在绿色的色调、面积、形状、白色比例,以及红色标志的有无、位置和大小上并不一致。其主要主张的现行包装从2021年开始使用,距被告2022年推出商品仅约一年,且新增奶冠图案、改变红色标志呈现方式并去除太阳图案。
因此,品牌长期经营并不证明本案具体外观被长期一致使用。绿白配色和红色圆形标志在牛奶市场亦较常见。法院未认定所主张特征属于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广为认知的商品标识。


5. 一般条款并非自动补足独占保护
关于包装淡化的请求同样未获支持。成果擅自使用的一般条款要求结合交易实际,判断具体成果及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值得保护。
处于公共领域、可以自由利用的常见要素,不会因为混淆或淡化请求不能成立,就自动转化为排他性成果。法院亦未支持原告据此保护相关包装特征的主张。
6. 对证据准备的启示
应区分具体标志、某一时期的包装版本和系列产品共有的表达方式,再确定保护对象。照片、使用时间、广告和销售资料应与所主张的具体组合对应,同时考察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情况。
这些是证据整理思路,并非固定清单,更不意味着可以复制他人的商标。本案适用韩国法律,对特定请求作出判断;外观近似、市场知名度与受保护成果仍须分别论证。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