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主张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在2024Heo15479案中审理水产品品牌“Bada-ui Adeul”的权属争议。被告与C于2021年10月前后商谈合作,并于2022年1月前后共同经营。被告于2023年3月27日申请图文商标,2024年3月4日获准注册,注册号2162332。原告主张已从C处受让包括在先商标在内的全部营业,因而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近似性不能替代权属判断
两标识均包含手持大鱼的青年、海产品网袋和相同文字,仅文字位置不同,相关水产品批发、网上销售业务也被认定相同或类似。但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20项要求申请人因合作等特定关系,知悉这是他人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法院综合考察协议、开发和选定过程、使用控制及品质管理,而未将实际经营中的使用者直接等同于权利人。

创作过程与独立经营准备
被告于2021年12月9日委托并支付肖像及文字设计费用,具体提出在统营开展水产品直销、塑造个人品牌及图像构想。此前的养殖培训、牡蛎销售和网店准备也支持其独立创业计划。合作开始前后,被告自费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并在制作个人名片时追加C的名片。肖像著作财产权于2022年1月1日转让给被告。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商标权利无偿交给C或投入共同事业。
使用、出资与裁判结果
C确曾在随货名片和线上销售中使用商标,被告也一度作为C企业的养老金参保人员,但这些事实不能代替权利转让证明。C另行申请于2023年11月29日被驳回,合作结束时的对话亦被综合考虑,而非单凭一次谈话决定权属。法院维持驳回无效请求的结论。实务协议应分别约定所有权、许可、申请名义、商品及渠道、合作终止后的使用和图像版权。判决并不意味着共同使用的品牌始终属于最初创作者个人。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