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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韩国投光灯支架案说明:能够从已知设计容易实施的外观,为何可不落入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1

争议与判断标准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审理2024Heo15622案,涉及投光灯支架注册设计第1194701号,申请日为2022年9月26日,注册日为同年12月6日。原告请求确认其设计不属于该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审判院此前认为物品相同、整体美感近似,在2024年10月28日的2024Dang340决定中驳回请求。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2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2

为何先审查自由实施

如果普通设计人员可以从申请前公开的形态或其组合容易实施某一设计,该设计可无需与注册设计直接比较近似性,就被认定不属于保护范围。但不能仅从旧资料中拼凑零件,还须说明组合的关联性、通常变更方式以及是否形成新的美感。本案采购规格图与实物样品不一致,法院以样品照片确定在先设计2;其L形转折位于自上而下约三分之二处,与被确认设计相近。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3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3

结合具体结构审查四项差异

被确认设计以长方体镇流器箱及两侧法兰替代低矮圆柱底座。在先设计6、7已有箱体和法兰,设计7、8显示圆孔及长圆安装孔。连接部的放射状齿纹和小圆形部分属于调整角度、增强连接的常见手段;30度刻度、进线口和线塞也被认定为未产生新美感的功能或商业性变更。向仁川机场供货的产品保留原支架、仅改变底座,进一步支持了替换的容易性。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4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与自由实施设计 — 图 4

判决结论及边界

判断创作难易时,在先物品不必完全相同:镇流器箱具有相同用途和功能,投影照明与投光灯也具有光学设备上的关联。法院据此认为,设计2结合设计6至8及通常变更即可容易实施,撤销了审判决定。判决并未宣告第1194701号注册无效,也未对其余公开、例外及近似性主张逐一作出结论。实务上应准确确定在先形态,逐项说明变更和组合为何容易,并审查整体是否产生独立的美感。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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