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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同范围:修改记录与分体式传送机构

韩国专利法院就电池极耳薄膜焊接设备,分析有意排除、技术核心与等同替换的判断。

金属加工辊与专利等同范围分析

案件及审理对象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23日在2025Heo10628案中驳回撤销审决之诉。争议涉及第218060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该专利于2020年5月7日申请、同年11月12日获准注册。被诉设备方于2025年1月10日请求确认其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审判院于同年11月7日在2025Dang100案中驳回请求。法院维持了该结果,认定本案特定技术方案因等同而落入保护范围。

技术贡献在于工序配合

该发明先加热已切断的二次电池极耳金属片,再将其与卷状薄膜一同送入成对的贴合辊,在加压过程中连续热焊接。加热、夹持和输送的配合,使工艺无需预先临时粘贴薄膜,并减少所引证现有技术中的后续对位和裁切。因此,技术核心应从整体协同关系理解,不能仅着眼于某个加热器或夹爪。

专利薄膜焊接设备图纸
专利薄膜焊接设备图纸

下板加热器并未被有意排除

权利要求记载上板设有电热丝,但没有限定下板是否也设电热丝。说明书始终保留了下板可设置加热器的内容。申请人在修改及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是加热与输送的有机配合,不能据此认定其放弃了下板加热的方案。判断是否有意排除,应结合说明书、审查意见、修改理由和意见陈述,不能仅凭权利要求未写明某项特征作出结论。

被比较方案的加热与传送机构
被比较方案的加热与传送机构

一块长传送板与两套短传送机构

权利要求中的单一传送板至少覆盖加热部至贴合辊之间的距离;被比较方案则将输送分为两套较短机构。这一差别意味着并非字面相同,却不当然排除等同。两者均把加热后的预切金属片送入辊组,无需薄膜预粘即可连续焊接,解决问题的原理及效果实质相同。依据场地、设备规格或节拍要求分设驱动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

单一传送板与分体式传送机构对照
单一传送板与分体式传送机构对照

附加改进与核心效果应当区分

被比较方案主张具有隔热优势,但其第二夹爪本身也设有加热器,该主张缺乏说服力。附加加热器、夹紧结构及可升降下板,仍利用了与专利等同的构成组合。逐步升温在专利方案中同样能够实现;降低摩擦或表面损伤属于附带效果。上述改进不足以证明技术原理不同,亦不足以说明替换存在技术困难。

被比较方案中标示的附加加热部
被比较方案中标示的附加加热部

规避设计的审查重点

应同时核对授权权利要求、说明书、图纸以及完整审查历史,并逐项分析拟采用设备的对应构成。改变部件数量或增加功能,未必足以脱离保护范围;关键在于是否改变技术核心、构成之间的作用关系,以及替代方案是否确已在申请过程中放弃。本案结论限于权利要求1与特定比较方案的范围确认,并非损害赔偿判决,也不是对整项专利有效性的全面认定。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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