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撤销了支持权利人的审决
韩国专利法院第五庭于2026年7月9日在2025Heo10606案中撤销权利范围确认审决。涉案第899917号注册设计用于便携式燃气炉,申请日为2016年8月25日,注册日为2017年3月20日。权利人曾在2024Dang1907案中获得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有利审决,产品制造者随后起诉。法院认定被比较设计不相似,未落入保护范围;该结论并不意味着注册设计本身被宣告无效。

共同结构需要放在在先设计背景下评价
两者均采用炉头、侧环和支撑部件的三层结构,具有圆形且略呈穹顶状的炉头、燃气连接部、操作环以及上宽下窄的支撑件。但三层结构已见于在先设计1和4,圆形炉头则为所引证的四项在先设计共有。评价整体美感时,这些公知特征的重要程度较低,不能只凭共同部件多就认定相似。

使用者在什么阶段能看到哪些部分
连接气罐、点火和确认火力时,使用者容易关注炉头;放上锅具后,炉头与锅具连接环被遮挡,侧环、支撑件和操作环仍然可见。法院据此降低了被遮挡的连接环以及不显眼的底面内部框架的权重,重视实际使用前后容易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

纹样、通孔和凹槽形成具体差异
注册设计的炉头表面素净,被比较设计则带有规则连续的菱形纹样。侧环的孔洞,一方呈不规则卵石形,另一方呈规则排列的韩国国旗四卦图形。注册设计支撑件上部有圆角矩形孔、下端有曲线状凹槽;被比较设计在中部设梯形孔,下端没有对应凹槽。此外,后者的操作环更短,底部还有白色“snowline”文字。

特征部分改变了整体美感
孔洞形状及下部凹槽恰是注册设计所列的创作要点,不能将其差别简单视作细枝末节。各部宽度比例虽然相近,但不足以压过可见特征上的差异。综合观察,注册设计给人不规则、动态和多变的印象,被比较设计则显得规则、静态而稳定。整体审美感受不同,是法院认定不相似的重要依据。

比较分析应当如何准备
应结合注册图纸、产品照片、在先设计和正常使用状态,说明哪些特征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再回到整体进行判断。本案不意味着添加文字或缩短某个环就必然避开设计权。结论来自多个显著差异的共同作用,以及公知共通部分在具体比较中所占权重的降低。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