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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ptok”韩文商标为何被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266号判决从交易用语、OEM包装、联名方式和消费者证据,分析商标后发性丧失显著性。

Griptok商标通用化判决解读

先明确判决所涉权利范围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23日在2025Heo10266号案件中驳回撤销请求,维持无效决定。对象是读作“Griptok”的韩文文字商标,注册号1500633,申请日为2018年7月3日,注册日为2019年7月16日。此前注册的英文GripTok商标属于另一项权利。

本案仅涉及五类指定商品:移动电话支架、智能手机安装架、智能手机支撑件、智能手机夹持器和移动电话夹持器。不能扩展到手机壳、保护膜等全部商品,也不能称英文商标一并无效。无效请求于2023年11月22日提出,11月27日在注册簿公示,2023Dang3717号决定作于2024年11月29日。

涉案Griptok韩文文字商标
涉案Griptok韩文文字商标

识别来源,还是直接指称产品

核心是相关公众将标识理解为商业来源,还是一类产品的普通名称。由“grip”与韩语拟音要素组合而成的创造性用语,也可能在后续使用中通用化。判断时需要兼顾权利人积累的商誉与公众使用普通商品名称的利益。

法院适用韩国《商标法》第117条第1款第6项、第33条第1款第1项等关于后发性丧失显著性的规定,无须证明该标识自始不应注册,也不必逐一确定其他全部无效理由。

交易实情提供了哪些证据

销售者和消费者用涉案韩文词语称呼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包括以SMARTTOK、SMARTPOP、smart grip、Mobile Phone Stand和FingerTok等名称销售的商品。购物平台分类、新闻以及公共机构用语也显示其被当作产品类别名称。

2019年至2023年末,公共机构、地方政府和学校制作、赠送或组织制作活动的公文用例约有1,649件,语境指向贴在手机背面、便于持握或支撑的配件,而非特定厂商。2024年3月一项约16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95%的回答选择该名称,补强了已有市场使用证据;不能把这项较晚调查误当成请求前的调查。

网络商店将Griptok用作商品分类的示例
网络商店将Griptok用作商品分类的示例

OEM包装与联名方式的影响

权利人2016至2019年的OEM业务材料将该词列作产品或型号名称。客户品牌与“Griptok”并列的联名方式,以及部分包装仅把客户标为制造者的做法,没有持续清晰地表达独立商标来源。

其中一份合同以该词称呼货物,却未设置相应商标使用条款。法院考察的是整体商业呈现,而非建立“出现在产品名称栏”或“采用OEM”就必然通用化的规则。

联名产品包装及制造者标识材料
联名产品包装及制造者标识材料

维权行为为何不足以扭转结论

权利人提出异议、信息提交、注册标记和警告等措施作为反证。已确认和解中,2019年1件、2020年5件,多数集中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晚于普通名称用法广泛传播。这些措施不足以推翻公众实际认知的证据。

所谓替代名称,如支架、夹持器,只是较抽象的功能或商品描述,并不必然是市场常用词。法院也未接受必须经过十年以上才能通用化的假设:网络和社交媒体可以迅速推动用语传播。知名度高与具备来源识别力并非同一问题。

日常品牌管理的启示

企业可在包装、合作方指引及OEM合同中区分品牌和通用产品描述,并持续查看经销商、消费者实际如何使用标识。单纯统计出现次数,无法说明其是否被当作商标。

这些属于基于案件的实务观察,并非法院另行作出的行为命令。判决也不意味着所有流行商标都会通用化;现有资料不支持推定后续上诉结果。原图保留了韩国案件中相关材料的呈现方式。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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