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换供应商后发生的权属争议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就2022Hu10401号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上告,维持了因申请人无申请权而认定外观设计注册无效的结论。原审为韩国专利法院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Heo5358号判决。案件核心并非仅是两个产品是否相似,而是谁有权申请注册。
2018年初,委托方邀请多家企业参与手机保护膜贴附设备的开发。一家未被选为共同开发方的企业仍提出自主开发,并在获得委托方资料、咨询和验证后制作了设备。截至2018年12月前后,该企业已交付了适配手机屏幕边缘形状的多种立体滚轮。
测量、绘图与制造不等于设计创作
原有滚轮整体呈哑铃状,从中部向两端各有两级增厚的台阶。委托方提出质量改进要求后,于2019年2月前后将滚轮交给本案申请人制作。申请人经实测完成图纸,并于同年5月前后制造产品,随后在2019年11月12日提出申请,2020年2月24日获准注册。
本案适用的韩国旧《外观设计保护法》将申请注册的权利赋予创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完成最终图纸、实际制造产品,与对产生视觉美感的外观形态作出实质性创作贡献,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坡度、宽度和外层厚度为何不足以形成贡献
注册设计使两级台阶之间的坡度略缓、区段略宽,侧面外层也略厚。大法院并未忽略这些差别,而是结合变化原因及其视觉效果进行判断。此前不同滚轮之间本就存在坡度和宽度的小幅变化,外层厚度也可能随包覆金属杆的材料厚度而变化。
法院认为,这些只是普通设计人员通常会采用的调整。修改后仍保留哑铃状整体形态及两端的两级台阶,未影响视觉美感。原有设计是在原供应商员工与委托方员工讨论过程中形成的,不能将后来负责制作的申请人认定为其创作者。

委托制造不意味着申请权已经转移
案卷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从创作者或其继受人处取得了申请注册的权利。在既无实质性创作贡献、又无法证明权利继受的情况下,该注册属于无权申请。大法院虽指出原审部分说理不够妥当,仍认可其无效结论。
更换生产企业时,仅交付实物并不能理清权属。委托方持有滚轮,不代表其有权处分相关设计权利;支付制造费用,也不当然导致申请注册的权利转移。
公开使用与申请资格需要分别审查
申请人还争议原有设计是否已经公开使用。大法院指出,无权申请这一无效事由以申请人欠缺注册申请权为要件,与相关设计在申请前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或被公开实施无关。
因此,否认设计已公开,并不能弥补创作贡献或权利继受方面的缺失。也不能将本案概括为只要产品相似,外观设计注册就必然无效。权属问题有其独立判断路径。
将创作记录与权利链条一并整理
建议保留注明日期的图纸、样品对比、修改要求和评审意见,说明关键外观由谁提出、后续修改为何发生。常规尺寸调整与提出新的具体外观方案,需要审查的贡献并不相同;此处仅作说明性举例,并非补充本案事实。
外包合同宜分别约定产品制造、图纸使用、设计权利归属与转让,以及申请主体。提交申请前,应独立核实修改对整体美感的影响及申请权的继受依据。有修改记录,不等于已经拥有申请权。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