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区分三个比较对象
韩国大法院2026年1月15日2022Hu10418判决,涉及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程序条件。在韩国这一程序中,设计权人请求特许审判院确认其所指定的设计落入注册权利范围。注册设计、申请文件中指定的确认对象设计,以及对方实际实施的设计,需要分别核实。
韩国专利法院在2022年6月10日2021Heo5365判决中认定,不能证明确认对象是对方在审决时实际实施的设计,因此权利人缺乏取得该项确认的法律利益。
一致性是事实问题,近似性是另一问题
审决的效力仅及于请求人指定的确认对象。如果该对象与对方实际设计在事实上并不一致,即使取得落入保护范围的审决,也不能作用于实际产品,无法解决现实争议。此时应因不具备程序条件而驳回审判请求,不进入实体判断。
这里审查的是对方是否实际实施了被指定的设计,而不是该设计与注册设计是否近似。两份图样看起来相似,不能替代对实际实施事实的证明。
大法院维持了何种结论
大法院认为原审调查和证据评价并无影响结论的错误,驳回了权利人提出的上诉。其他上诉理由针对的是假设存在确认利益时的附加判断;既然程序条件不具备,这些理由不会改变结果,无须继续审查。
不能把本案解读为已经决定实际产品的全部侵权争议。例如,争议针对产品A,却在申请中提交另一版本B的图样,即使B与注册设计近似,也不等于对方实际实施B。这只是解释程序的假设,并非本案实际产品或事实。
把实物、图样与时间对应起来
准备对比表之前,应取得相关实物并核对其与确认对象图样、说明书是否对应。照片角度、型号、购买日期及交易凭证应共同指向同一产品。
产品经过改型或有多个版本时,要明确争议所涉版本和时点,避免混用不同版本的照片与图样。被请求人也应以具体材料指出指定对象与实际产品的差异。准确识别对象,才能让后续保护范围判断对现实争议产生意义。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