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的5%不是发明人的报酬比例
韩国专利法院2026年9月10日2025Na10216判决,涉及BNR17菌株的职务发明报酬。Bioneer承继员工发明权利后,与AceBiome约定按合同产品销售额的5%收取技术费。但合同同时许可使用专利、菌株和商标,并提供专有技术与实验资料。
公司之间的技术费率,不能直接当作员工报酬率。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及实际利用情况,包括包装中的BNR17、AceBiome标识进行判断。合同虽列有其他专利,双方并不争议实际用于产品的仅为本案专利。

40%、40%、10%、10%是个案分配
法院将技术费的40%归于专利实施、40%归于菌株本身使用、10%归于商标、10%归于专有技术和实验资料。许可实施专利与许可使用已经提供的具体菌株,是不同资产的利用。可量产菌株的供应具有价值,技术资料也用于生产及功能性原料的行政程序。
这些比例不是适用于所有技术转让的统一标准。专利图4反映培养时间与菌数、葡萄糖、多糖的变化;图5和图6分别比较对照组与BNR17给药组的粪便量、粪便中多糖。它们说明发明技术内容,并不表示技术费的分配比例。



未来收益应有合理依据
法院考虑已收取的技术费,以及截至2027年5月14日专利届满前合理预期的收入。持续增长或照搬上年度下降比例的主张均未被直接采用,而是以最近的2026年第一季度数据估算,并将未来收入折算为现值。
技术费合计为78,137,977,755韩元,其中40%的专利部分,即31,255,191,102韩元,被认定为计算报酬的用人单位收益。
区分发明人整体贡献和共同发明人内部份额
法院考虑公司长期研究积累、人员设备、量产和商业化投入及风险,将发明人贡献率认定为10%。在共同发明人之间,原告主导研究方向和具体实验计划,因此其内部贡献份额为50%;其他发明人的实验、指导和菌株筛选贡献也获认可。
31,255,191,102韩元依次乘以10%和50%,报酬为1,562,759,555韩元。法院变更一审判决,判令支付该金额及迟延损害金,驳回其余请求。
时效与内部程序同样重要
因权利承继时点,本案适用旧韩国《专利法》。公司提出已过十年的时效抗辩,但其工作规章要求委员会确定报酬对象和金额,而委员会并未召开。法院认为存在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障碍,未采纳时效抗辩。这不意味着所有年代久远的发明报酬请求都不受时效限制。
实务中应区分合同中的权利、实物和信息,并保存实际利用证据。研究人员记录具体构思和实验设计,公司保留既有研究及商业化投入资料,同时真实运行报酬审议程序。计算报酬需要逐层分析,不能只看销售额。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