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具供应商为何提起上诉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在2024Na11051案中驳回供应商上诉。此前,2024年7月5日的2022Gahap506157一审判决已支持权利人对供应商及共同被告C、D的请求。C订制模具并用于制造保健食品容器,权利人则持有安瓿包装容器的外观设计权。
供应商主张,其只是按所收图纸加工,不知道存在注册设计,仅收取模具加工费,并未分享容器销售收益。但法院认为,这些事实不足以否定模具的专门用途及专业制造者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是否属于仅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物品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4条将以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等处理仅用于生产注册设计或类似设计产品的专用品的行为,视为侵权。本案容器在立体主体、顶部把手等支配性特征上相似,形成相同审美印象,用途与功能亦类似。有关容器落入权利范围的审判决定此前已确定。
模具是按C要求定制并有偿交付的生产工具,除制造该容器外,看不出其他经济或商业用途。法院针对的是这一专用性事实,并未认定所有受托加工模具或通用部件都构成间接侵权。

为何未能推翻过失推定
第116条第1款的过失推定同样适用于间接侵权。供应商需要证明足以正当化“不知权利存在”或“相信产品不落入保护范围”的具体情况,仅声称不知情并不充分。
往来函件显示,C曾提供相似容器样品,并因相似性要求在模具上加点。供应商在2019年3月4日等宣传材料中表明其从事容器设计与模具制作,但未证明曾认真检索相关权利,或为避免侵权而评估产品结构。客户口头保证不能代替必要核查。
共同责任与生产记录
供应商、C及D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构成共同侵权。即使其中一人参与较少或获利较低,也不能据此对受害人只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维持共同支付3,000万韩元及自2022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迟延损害金的结果,未另行审理选择性提出的不正当竞争请求。
制造企业宜保存图纸、样品、修改指示、检索记录与不侵权判断依据,并核实模具是否确有其他商业用途。本案的重点不仅是谁提供设计,还包括模具实际用于生产什么、是否出现权利风险信号,以及供应商采取了哪些核查措施。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