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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HI商标案:商品不类似,仍可能因误导来源而无效

韩国专利法院从化妆品与膳食补充剂的市场联系,分析消费者欺骗条款及其证据要求。

KAHI商标案:商品不类似,仍可能因误导来源而无效

注册背景与程序经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审理2025Heo10516案,涉及指定用于第5类蛋白质、美容、维生素等15项补充剂商品的KAHI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2023年12月15日获准注册,2024年1月4日登记为第2135127号。原告持有韩文及拉丁字母形式的在先商标第1656598号、第1739232号,并自2020年4月起用于化妆品。

韩国专利审判院于2025年7月30日在2024Dang1198案中驳回无效请求。法院则适用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2项后段,认定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风险。商品是否类似与消费者是否误认商业来源,属于需要分别分析的问题。

KAHI商标案:商品不类似,仍可能因误导来源而无效

以核准注册时的市场认知为准

本案判断时点为2023年12月15日,而非申请日。在先标志应已达到能够使韩国相关消费者或交易者识别特定来源的程度,但不必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使用时间、方式、范围及实际交易情况均需结合考察。

证据包括25部电视剧中的植入、约130名博主参与推广,以及上市约一年半累计销售超过1,000万件。相关商品约占原告2021年2,500亿韩元营业收入的80%,该年广告支出约496亿韩元。法院还考察后续销售和宣传如何使这种市场认知延续至核准注册时,未仅凭早期数字作出结论。

跨商品领域的来源联系

化妆品与膳食补充剂在用途、形态上存在差异,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过,两件拉丁字母标志除字体外实质相同,与韩文标志的读音也一致;两种文字并列使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应关系。

美容与健康用途、化妆品企业进入补充剂市场、网上商城和药妆店等共同渠道,以及维生素、矿物质、胶原蛋白等成分的交集,形成了具体的经济联系。法院据此认为,即使商品本身不类似,消费者仍可能将补充剂理解为在先化妆品经营者的品牌延伸。

结论及品牌审查要点

法院认定存在无效事由并撤销审判决定,未另行判断第34条第1款第7、9、11、13项及第35条第1款的其他主张。本案不意味着名称相近而类别不同的商标一律无效。

商标检索应同时关注分类和实际相关行业。企业宜保留与关键时点对应的标志使用、商品销售、广告、渠道及品牌延伸资料,并说明消费者建立来源联系的具体原因。仅以“我们销售的是另一种商品”回应有证据支持的来源误认主张,往往并不充分。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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