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洞见

外观设计图不一致,是否必然导致韩国注册无效?

建筑用轻质砌块案区分工业利用可能性、在先设计比较与设计创作及权利归属的证明。

外观设计图不一致,是否必然导致韩国注册无效?

注册与无效争议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在2026Heo10028案中驳回原告请求。第971647号设计于2017年12月29日申请、2018年8月31日注册,涉及用于墙体、隔断及双层墙的拼接式轻质砌块。其由五层薄板构成,其中两层中间板在立体图中向上、向左突出。

专利审判院于2025年12月30日驳回2023Dang1500号无效请求,原告随后提起撤销审判决定之诉,主张视图不一致、与在先设计近似或容易创作,以及申请人无权申请。法院均未采纳。

外观设计图不一致,是否必然导致韩国注册无效?

结合各视图确定设计形态

韩国法上的工业利用可能性要求能够以工业方法重复生产相同形态的物品。图面存在差异不当然导致无效;若不一致较轻微,普通设计人员结合各图及说明仍可确定设计要点,就可能满足该要求。

立体图从右侧斜向观察,左侧突出部可能被遮挡;结合俯视图和左视图,可以理解中间板向上、向左突出的关系。右视图中的凸凹反映不同立体方向。虽然连接处在个别图中似为直角,但其余视图中的实线足以说明中间板倾斜突出,主要形态仍可识别。

外观设计图不一致,是否必然导致韩国注册无效?

近似判断与容易创作分别审查

在先设计1为轻质砌块,在先设计2为玻璃熔炉蓄热室壁面砌块。用途和功能相同或类似,并不意味着整体视觉印象相同。与设计1相比,板层数量、突出方向、高度和宽度的差异,使注册设计呈现较稳定、均衡的外观,而在先设计的轮廓更复杂、富于变化。

与设计2相比,突出部的棱角与圆弧、内板宽度、表面纹理及圆孔等差异影响可见的主要特征。法院也未认定容易创作:这些变化涉及结构和美感,缺乏证据证明只是常规尺寸调整或功能性变更;结合两个在先设计,也不能直接得到倾斜中间板及其高度关系。

外观设计图不一致,是否必然导致韩国注册无效?

生产协商不能替代创作证据

主张无效的一方须证明申请人既非创作者,也非权利承继人。原告提交金型图纸、报价、邮件、样品照片及制造沟通记录,但收到业务邮件或使用某人的手机拍摄产品,并不能证明其创作了该设计。

关键在于谁构思并具体形成影响整体美感的主要形态。法院认为缺乏证明这种创作贡献的图纸及相关材料。因此,经营参与、生产协调与设计创作需要在证据上加以区分。

申请及争议处理要点

申请前应交叉核对立体图、主视图、侧视图和俯视图,统一突出方向、高低关系、斜面及实线含义。本案不代表可以忽视绘图错误,而是说明应综合判断设计是否仍可确定。

比较在先设计时,应解释差异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影响,而不是仅计算共同点,并将近似性与容易创作分别分析。保留有日期的初稿、修改记录和形态提案,能够补充生产往来材料,说明具体保护对象及申请权来源。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全部文章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与IPLEX探讨技术保护与知识产权布局的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