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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应避免以发明结果倒推现有技术

韩国大法院曲面保护膜案说明申请时点、订正后的权利要求及充分公开要求之间的区别。

创造性判断应避免以发明结果倒推现有技术

法院审查的是订正后的发明

韩国大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在2025Hu10169案中驳回上诉。争议涉及曲面盖板保护膜、贴附装置及方法的专利无效。此前无效请求未获专利审判院支持,专利法院亦于2025年2月13日在2021Heo4638案中驳回撤销审判决定的诉请。

审查对象是依2023Jeong(撤销判决)2号订正决定形成的发明。权利要求界定寻求保护的技术构成,因此不能直接沿用针对订正前文本制作的比对表,必须先确定实际受审查的权利要求文字。

回到申请时的技术条件

大法院要求依据证据查明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内容、涉案发明的区别特征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再判断在申请时是否能够容易克服这些差异并得到发明。

存在差异不当然说明具有创造性,各个部件已知也不当然说明缺乏创造性。不能先把说明书当作答案,再重新排列旧资料。以装置A与部件B的假设组合为例,两者分别存在只是起点,还需说明当时为何容易形成该具体结合。这一例子并非案件实际权利要求的结构。

订正权利要求的具体结论

专利法院比较订正后的权利要求1与在先发明6、1,确认存在差异,并认为组合6与8或组合1、4、5、8均不足以使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克服差异。因此,权利要求1及直接或间接引用它的权利要求3、4、5、7的创造性未被否定。

大法院指出原审部分说理不尽适当,但认可结论,未发现权利要求解释或创造性判断中影响裁判结果的错误。这不等于接受原审所有表述,也不代表整个产品类别均有创造性,更不是认定市场上所有类似产品均侵权。

容易完成发明与容易实施发明不同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第3款第1项要求说明书清楚、详细到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施发明。专利法院认为本案符合要求,大法院亦未发现影响结果的错误。

创造性关注未获知发明前,能否从申请时的技术容易得到该方案;充分公开则关注读者获知说明书后,是否能够实施。读完方案后容易实现,并不意味着公开前也容易想到。

无效分析及撰写要点

应以订正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基准,并列明从属引用关系。主张无效时,重要的是每项技术特征的证据及当时克服差异的理由,而不是文献数量。专利权人也应具体说明技术困难,不能仅强调存在差别。

创造性与说明书公开要求应分别准备论据。申请阶段应使技术问题、具体构成和运行方式相互对应,分析时依次确定权利要求、查明现有技术、评价申请时的差异,再独立审查实施是否获得充分说明。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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