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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外观设计:已知部分在近似判断中占多大分量?

韩国大法院2024후11026号判决结合现有设计及剩余特征的整体视觉效果,界定外观设计权利范围。

本案讨论权利范围而非注册无效

韩国大法院2025年1月23日判决涉及食品储存容器的消极权利范围确认。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法院均认定被比较设计落入注册设计的范围,大法院则撤销2024年8月29日的2024허12128号原判并发回。本案不是宣告注册设计本身无效的程序。

注册设计与被确认设计的瓶身、瓶颈及底部比较
注册设计与被确认设计的瓶身、瓶颈及底部比较

相似之处已经存在于现有设计

两容器均为圆柱形,上下突出、中部为相对内收的竖直壁,边缘圆滑,各段长度关系也相似。但这些特点已见于先前设计6、8、9、10。口部下方的齿状凸起也见于先前设计1至4。含有已知形态的设计获得注册,不意味着已知部分本身也可被独占,因此共同的已知特征在比较中应降低权重。

在先设计6、8、9、10所示的瓶身形态
在先设计6、8、9、10所示的瓶身形态
在先设计1、2、3、4所示的瓶颈形态
在先设计1、2、3、4所示的瓶颈形态

改变整体观感的具体差异

注册设计为五个三角形凸齿,被比较设计为四个梯形凸齿。注册设计上部圆弧突出、下部向下渐窄,而被比较设计的上下突出部均为竖直形态。底面也分别为平坦和中央圆弧隆起。食品容器长期广泛使用、已有设计丰富且形态受到结构限制,法院认为其近似范围宜相对较窄。

法院的结论及适用范围

法院认为剩余特征的差异造成了不同的整体美感,被比较设计与注册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在其权利范围内。原审的近似判断适用法律有误。结论不表示任何局部小差异都能排除设计权,而是建立在已知部分、产品特性和整体观察之上。

准备有说服力的设计比较

除两项产品外,还应收集相关现有设计,明确哪些共同特征已经公开。对口部、凸齿、主体轮廓和底面的差异,应说明其如何共同影响整体印象。申请图也应充分展示在成熟产品领域中真正具有区分作用的设计特征。

比较图保留了韩文原文中的形态与标注。

查看韩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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