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洞见

担心商标纠纷,能否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후10504号判决区分上市意愿、准备行为和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客观障碍。

未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标

韩国大法院2026年3月12日判决针对2019年8月26日注册的化妆品商标。权利人自2014年使用在先标识销售饰品,并于2019年10月8日请求宣告对方化妆品商标无效;相关无效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生效。在此之前,对方已于2022年8月29日就该权利人的16项化妆品商品提出不使用撤销请求。包装设计委托、经营登记、OEM与流通协商以及培训,均作为上市准备被提出。

实际使用与正当理由分别审查

判决所适用的韩国法框架下,请求前连续三年以上未在韩国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撤销。被请求人须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对至少一项被请求撤销的指定商品存在正当使用,或证明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申请时有使用意愿,与注册后不使用是否可以免责,是不同问题。

为何纠纷顾虑通常不足

原审考虑了侵权及刑事责任风险、对方注册是否无效的不确定性和上市准备。大法院则要求存在持续的、使用者无法控制的客观外部障碍,例如不可抗力、法律限制、销售禁令或进口限制。经营不善和诉讼顾虑原则上属于内部商业判断。法院承认双方标识在读音上近似,因此并非因不存在冲突而否定权利人的顾虑。

无效程序不等于禁止使用

请求宣告对方商标无效,不构成自身商标的使用,也不当然证明已受到具体侵权认定或负有停止使用的法律义务。争议可通过法院判断,并视情况提出无效或权利滥用抗辩。本案未证明不可抗力或法律限制使化妆品正常交易无法进行,准备包装、登记业务等行为本身也不足以形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发回重审与权利维护

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并未认定使用该商标一定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应同时管理商标纠纷与不使用撤销风险,区分上市准备和实际交易中的使用,保存证据。确有外部障碍时,应记录其性质与持续期间。判决不是要求无视侵权风险强行上市,而是说明意愿、准备和担忧不能自动维持闲置注册。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全部文章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与IPLEX探讨技术保护与知识产权布局的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