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层涂层的驳回争议
2026年2月12日的韩国专利法院判决涉及申请号10-2018-7013759。2023年7月3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高清晰度胶衣层、含视觉效果颜料的效果层和含普通颜料的着色层。第一层含不饱和聚酯和触变剂,并限定byko测试图白色部分清晰度至少94和/或黑色部分低于26。诉讼针对2024年12月30日维持驳回的2024원91号审判决定,并非侵权诉讼。
同一文献中的对应部位发生变化
审查与审判均引用日本公开文献特开平08-239614。审查阶段将效果层对应中间层、着色层对应背层;审判阶段则改为对应油墨组合物层和中间层。高清晰度层与胶衣层的对应未变。这里的背层是back layer,并非白色层。对应关系的改变影响了需要解释的技术差异,也改变了申请人可能采用的答辩和修改方向。


实质性的陈述与修改机会
并非每次表述调整都须重新通知;关键是主要理由是否一致,以及申请人是否已有实质回应机会。本案中,申请人原本可以针对油墨组合物层不含效果颜料进行说明,或研究在原始公开范围内以颜料粒径进一步限定。法院并未认定某项修改必然带来授权,而是指出,即使实体驳回结论可能成立,也不能弥补违反强制性程序保障的问题。
法院补充讨论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的着色层属于涂层,而引证文献的背层属于被涂覆物或基材。相关实施例包括40%的人工大理石成分和3%的填料,粘度为300P、涂布量为10kg/㎡。成分部分相同,不足以将基材等同于表面涂层;缺乏合理动机时,将其改造成着色层可能带有事后分析。另一方面,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厚度,因此申请人基于厚度差异提出的论点未获支持。
结果与答复策略
法院撤销了审判决定,并未命令所有权利要求获得授权。实务上应逐阶段对照通知、驳回决定与审判决定中的特征对应表,具体说明新理由将如何影响论证和合法修改。还应区分实施例中的记载与权利要求的实际限定,以及程序性撤销理由与补充的创造性分析。
比较图保留了韩文原文中的形态与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