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的商品与实际业务
韩国专利法院2026年2月12日判决涉及第1023406号商标,其核定商品包括第9类可下载程序及移动应用软件。权利人将010PAY的使用对象确定为移动应用软件。对方持有第1693566号商标,覆盖第36类电子金融交易、移动及互联网支付等服务。专利审判院在2025年5月1日的2024당1805号决定中认为请求确定的商品与实际使用不符,缺乏确认利益,未进入实体范围判断。



消费者实际购买和使用什么
应用可免费下载。用户以充值金额或活动积分购买电子礼券,再在实体商店或外部交易中使用。“Litto”活动随充值或礼券购买提供抽奖与积分,被认定为促进支付交易的附属营销措施。法院并未一概否定应用作为商品的可能性;当软件本身成为独立交易对象时,仍可属于商标法上的商品。免费与否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收入与支付安排的证据意义
经营者主要通过礼券交易收取手续费,而非仅因安装或普通使用应用就获得软件商品收益。充值余额可能产生的利息性收益也依附于金融服务。法院还结合提交的Google、Apple支付政策,考虑应用采用外部支付而非应用商店内购的安排,以佐证其连接外部交易的作用。支付方式是辅助因素,不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唯一标准。
法院为何维持程序性结论
涉案标识实际用于识别经由应用提供的服务,而非请求书确定的软件商品。由于确认对象与实际使用不一致,法院驳回撤销请求,维持审判院的程序性处理。判决没有认定两个商标不近似,也没有宣布010PAY相关服务的所有使用均不侵权;对方拥有注册商标本身也不是决定性理由。
申请与争议准备
应用业务应分别梳理软件提供、通过软件提供服务,或兼营两者的情形,据此选择商品和服务。准备争议材料时,应保存用户交易路径、条款、款项及手续费流向和交易价值实现方式,而不只截取应用上的名称或标志。
比较图保留了韩文原文中的形态与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