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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耗材上的型号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韩国专利法院2025허10434号判决结合包装与交易实际,分析“250 SERIES”的识别作用。

案件背景与程序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审理了连续式垃圾袋补充装上的“250 SERIES”是否落入第1359896号“250”注册商标权利范围的争议。韩国专利审判院此前在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2023당3227号决定中支持了商标权人的主张。销售者请求撤销该决定,认为数字仅用于说明适配的垃圾桶型号,而非标示补充装的商业来源。

注册商标250与被确认标识250 SERIES
注册商标250与被确认标识250 SERIES

先判断是否用于识别来源

法院综合考察标识与商品的关系、位置、相对大小、知名度以及使用意图和经过。权利人自身也以M220、M250、M280区分垃圾桶,并在补充装商品名称旁标注对应数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50”本身已被广泛认知为来源标识。注册标记仅附于商品名称、未附于数字,也是判断语境的一项事实,并不意味着未标注注册标记就丧失商标权。

包装传达的是品牌还是兼容信息

销售者将经过图形化处理的BestGoods置于包装上方的醒目位置,“250 SERIES”则位于下部,采用与说明文字相同的黑色。其他兼容耗材销售者也使用型号表示适配关系。14、16、20、21、30L指适用垃圾桶容量,不表示袋子容量为250L。消费者未必知道M250周长为70cm,型号反而是直观的选购信息。外箱仅出现销售者自有品牌,也成为综合判断的依据。

权利人的MagicCan替换袋包装及型号标注
权利人的MagicCan替换袋包装及型号标注
BestGoods包装上的标识与250 SERIES的布局
BestGoods包装上的标识与250 SERIES的布局

判决结论及其边界

法院认为,在本案具体使用方式下,“250 SERIES”难以认定为补充装的商品来源标识,因而撤销审判决定。判决并未宣告“250”商标无效,也未普遍允许在兼容产品上使用他人标识。结论限定于所确定的标识、商品及实际展示方式。

实务建议

应结合完整包装、销售页面、自有品牌的显著程度和交易习惯评估兼容说明,不能认为加上“兼容”二字即可排除风险。数字商标权人也应保存能够证明消费者将数字识别为商业来源的实际使用材料。争议中的完整展示证据,往往比截取的单个标识更有说明力。

比较图保留了韩文原文中的形态与标注。

查看韩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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