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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不使用撤销审判:应向破产管理人送达

韩国专利法院2026年7月9日2025Heo10号判决说明:未向实质当事人破产管理人送达请求书、保障答辩机会,构成撤销审决的程序性理由。

文件夹之间的信封及指示送达方向的箭头,封面主题为商标撤销程序的送达对象

无人答辩,并不意味着程序已经完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9日作出的2025Heo10号判决,涉及破产企业商标的不使用撤销审判。第0884496号注册商标指定用于第18类及第25类商品,但本次请求仅针对第25类全部指定商品,不能将案件范围扩大到第18类。

韩国的不使用撤销制度针对以下情况:商标权人及获得使用许可的人均无正当理由,在审判请求提出前连续至少三年未在韩国境内将注册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本案A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被宣告破产,B获选任为破产管理人。

然而,2025年2月28日提出的请求仍将A公司列为被请求人。韩国特许审判院因无法向公司送达,于2025年4月3日采取公告送达;随后以无人答辩、亦未提交使用证据为由,于2025年8月28日在2025Dang535号审决中撤销了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公告送达是普通送达困难时通过公告等方式实施的送达。

第0884496号注册商标:橙色骑马人物图形,下方为PBG、ParBrond golf及1983字样
第0884496号注册商标:橙色骑马人物图形,下方为PBG、ParBrond golf及1983字样

涉及破产财团的程序应由管理人参加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包括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等,是为向债权人进行分配而管理的财产集合。法院认为,本案商标注册撤销审判同样属于涉及破产财团的程序。

根据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涉及破产财团的诉讼由破产管理人作为当事人。法院指出,请求撤销破产公司名下商标注册的审判,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因此适格被请求人是管理人,而非公司自身。

商标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名称并不能独立解决当事人资格问题。即使登记名义仍为公司,究竟应由谁就该项财产参加程序,还须结合破产宣告、管理人选任等情况判断。

从请求书整体确定实质当事人

法院没有仅凭当事人栏写着公司名称便终止分析,而是结合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对请求书整体作合理解释。关键在于请求实际针对谁,以及公司名称是否只是当事人表示上的错误。

法院认为,请求人若知道公司已经破产,应会将管理人作为相对方;管理人亦以自己是实质当事人为前提提起撤销审决诉讼。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定实质被请求人为破产管理人。

处理方式取决于这一认定:实质当事人为管理人的,应先更正当事人表示再行审理;若最终确定请求实际针对的是破产公司自身,则因被请求人不适格,应从程序上驳回请求,而不是判断不使用主张是否成立。

送达的目的在于保障答辩和举证机会

请求提出时,商标登记簿尚未记载破产及管理人选任,但相关法人登记已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法院认为,特许审判院应要求请求人明确相对方,并完成必要的当事人表示补正。

韩国《商标法》第133条第1款要求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并给予提交答辩书的机会。这不仅是发送文件的形式要求,更是为了使当事人了解请求内容、发表意见并提交证据进行防御。

本案未向实际当事人管理人合法送达请求书,也未给予其答辩机会,因而存在程序违法。公司没有回复,不能替代对管理人防御权的保障,更不能据此直接进入实体判断。

撤销审决,不等于认定商标已经使用

法院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请,撤销特许审判院的审决。决定性理由是未正确识别当事人,且未向其送达、提供答辩机会。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判决并未认定该注册商标确有使用,也未认定破产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它处理的是实体问题之前的程序前提:谁是当事人,以及该当事人是否有机会作出防御。

因此,应区分程序上的胜诉与使用事实的证明。第25类撤销审决被取消,并不意味着法院已最终解决不使用争议,更不能将此表述为对第18类商品作出的撤销判断。

实务上同时审查当事人身份与送达状态

从商标代理实务看,涉及破产公司的案件,除商标登记簿外,还应了解破产状态及管理人选任情况。登记名义与有权就该资产参加程序的主体,未必完全一致。

请求方应检查请求书所列相对方与请求实质是否一致。应诉方则应关注请求是否已合法送达适格当事人,以及意见、证据的提交机会是否得到保障。

当事人表示更正与送达是相互衔接的步骤。除了准备使用证据,还须明确实际管理有关权利的人,并确保其能够参与审判,这才是适当审理不使用撤销请求的基础。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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