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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灯外观设计:连接部为何影响整体印象

韩国轨道灯判决说明,安装后较难看见的连接部,也可能因购买时的外观而成为外观设计比较的重要部分。

天花板轨道灯:隐藏连接部的外观设计比较文章封面

争议针对保护范围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3Heo14486判决。涉案外观设计30-1015208为安装在天花板轨道上的照明灯,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2019年7月10日注册。请求人提出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要求确认其所特定的被比设计不属于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并非请求无效或损害赔偿。

第一次请求曾因与另一审判重复而被程序性驳回,法院随后认定两案被比设计并不相同,撤销该决定。发回后,韩国专利审判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Dang(撤销判决)42审决,实质认定落入保护范围并驳回请求。本判决审理的是第二次审决及该程序中特定的设计。

共同的细长灯体并不决定结果

两设计均具有左右延伸的长方体灯体、两端上方各一个轨道连接部,以及连接部之间的空隙。部件比例也相近,形成部分共同的轻薄、均衡印象。法院明确承认了这些共同点。

法院进一步根据物品性质、用途及使用方式,识别最容易吸引视线和注意的主要部分。连接部的位置与形状、插入轨道所涉及的部件布局、用于调节连接部位置的导向槽,具有较高视觉重要性。比较对象是整体美感,而非相同零件的数量。

注册设计30-1015208与被比设计的整体形状
注册设计30-1015208与被比设计的整体形状

端部、内部布局与导向槽改变了视觉效果

从正面看,注册设计的两端上下齐平,呈整洁直线;被比设计的连接部从端部向内缩进,形成台阶和更复杂的轮廓。注册设计连接部内的结合部件靠内,弹性卡扣靠外,左侧有三个螺钉连接部。被比设计的结合部件靠外,其两侧各有一个卡扣,螺钉连接部为两个。

注册设计在上表面中央设置纵向凹入的长导向槽。被比设计则在正面上缘设置细槽,上表面本身平坦。因此,不能将其描述为任何位置都没有槽。

注册设计的连接本体具有四个螺钉连接部、左右各一个旋转杆,外侧直角与内侧曲面形成对比。被比设计的该本体没有螺钉连接部,仅一侧有一个旋转杆,四角均以相近弧度处理。这些差异带来的均衡感、立体感和简洁感不同,抵消了细长外形的共同印象。

连接部位置不同形成的齐平端部与台阶对比
连接部位置不同形成的齐平端部与台阶对比
上表面中央长槽与正面上缘细槽的位置对比
上表面中央长槽与正面上缘细槽的位置对比

购买时的外观也必须考虑

权利人主张,安装后连接部、连接本体及导向槽被轨道遮挡,不能成为主要特征。法院指出,应同时考虑使用时和交易时的外观。购买轨道灯时,消费者会关注轨道连接结构,不能只把发光灯体视为重要部分。

法院也没有给予所有共同细节相同权重。侧面不易引起较大注意,旋转端子在整体中占比较低且需要仔细观察,因而对整体美感影响有限。本案不意味着所有隐藏部件都必然具有重要性。

因整体不近似而认定不落入范围

法院认定两设计整体美感不同,不构成近似,被比设计不属于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并撤销相反的审决。既已得出该结论,就无须继续判断请求人关于可由已知设计自由实施的替代抗辩。不应把该抗辩也表述为法院已支持的理由。

为组装、安装类产品准备比较资料时,应同时展示销售状态及安装状态。正面、顶面和斜视图能够揭示安装照片可能遗漏的位置偏移、内部布局与导向槽。与其只罗列差异数量,不如解释这些差异如何共同改变整体视觉印象。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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