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涉案设计与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韩国第940180号道路设施用遮阳棚外观设计,适用于行人过街等候等场景。请求人申请消极权利范围确认,主张其明确指定的智能遮阳棚设计不落入注册设计保护范围。韩国专利审判院于2024年10月28日在2024Dang842号案中驳回请求。
专利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4Heo15578判决,撤销上述审决,认定指定的比对设计与注册设计整体美感不同,不属于其权利范围。这是保护范围判断,并非宣告注册设计无效。

2. 共有结构只是分析起点
两者均有矩形立柱、仅一端固定的悬臂式中央支撑、向两侧下倾的遮阳布、边缘导板和两段折叠臂。但基本布局及若干细节已见于在先设计,因此这些已知特征在近似判断中的权重应降低。
降低权重不等于把已知部分从整体中删除。与功能有关的形状也并非一律不重要;如果存在可实现相同功能的替代形状,其具体外观仍可能具有较高评价意义。
3. 比例和连接方式造成整体差异
注册设计的中央板较宽,两侧遮阳布的宽度与其大致相当;比对设计的中央支撑狭长,遮阳布宽度接近其三倍。前者以中央支撑为视觉中心,显得柔和、稳定、简洁;后者由宽大的遮阳部分主导,显得更纤细。
正面轮廓中,缓弯的宽浅盘状侧边与陡直的碗状侧边形成差别。比对设计还具有矩形散热部、太阳能板及棱角结构,产生较复杂、硬朗的感觉。折叠臂位置、底面和立柱连接关系,在正面、顶面及侧面进一步强化了差异。


4. 可折叠性不能抵消展开状态的差异
即使遮阳棚能够收拢,完全展开时的整体形态和各构件比例仍会显著影响观察者的美感。不能仅因存在折叠状态,就降低所有展开状态差异的重要性。
因此,比对不能止于两者都能折叠或具有相同概括结构。法院考察的是具体构件及其比例组合后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
5. 以程序中明确指定的设计为对象
消极权利范围确认程序,应将请求人指定的比对设计与注册图纸所表示的设计进行比较。权利人另外提交了据称反映实际产品的照片,并据此主张近似。
即使实际生产的产品比程序中指定的设计更接近注册设计,也应通过另行的权利范围确认或侵权诉讼解决,不能以照片替换本案对象。该判决不等于对所有在售遮阳棚作出全面的不侵权确认。
6. 多视图证据的组织方法
应先明确注册图纸、待评估设计和在先设计,再从立体、正面、顶面、侧面图中对应比较比例、连接关系及视觉重心。
改变某个宽度比例或增加太阳能板,本身都不是当然避开保护范围的标准。本案依据韩国法律,强调多项差异共同改变整体美感,结论仍取决于具体设计。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