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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背面差异为何重要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018号判决说明,苗木标识杆背面的露出部分和环状带如何影响创作容易性的判断。

苗木标识杆局部设计背面差异的判例封面

法院撤销外观设计无效决定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在2026Heo10018号案中,撤销了专利审判院就第1046545号苗木标识杆设计作出的2025Dang301号无效决定。该设计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2020年2月14日注册。

标识杆用于辨认所种苗木的位置和种类。争议在于本领域具有通常知识的设计人员能否根据先前设计容易地完成涉案设计,属于注册有效性争议,并非针对某竞争产品的侵权认定。

先确定实线所界定的保护部分

注册对象仅为图中以实线表示的上部,虚线部分不属于请求保护的局部设计。因此,对先前设计1也应比较相对应的上部,而非其埋入地下的下端或楔形部分。

先前设计1是在长杆上使用油漆、彩色胶带或丝带形成标识部。两者共享这一基本结构,但仍须判断注册上部的具体外观是否可以从该结构容易地得到。

注册设计上部的立体图、正视图和后视图
注册设计上部的立体图、正视图和后视图

背面不能被任意排除

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2款限制对可由已知设计或常见形态容易创作的设计授予注册。认定存在差异之后,还需要分析这些差异是否容易形成。

无效请求人主张主要比较正面与左侧面。法院指出,标识杆在种植地正常使用时,背面也是可充分识别并影响美感的外观。图中各项外观特征均是创作成果,不得任意从创作容易性的判断中排除。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上部对比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的上部对比

纵向露出与两道环带改变整体印象

背面布料两端之间留有纵向露出的竹杆部分。布料与竹杆形成对比,产生纵向分割感,并突出长轴。先前设计1并没有对应的露出部分。

标识部上下两端还设有无结的环状带,在固定布料的同时形成比例及分区。先前设计1呈现的是没有此类分割的单一表面。法院据此认为,这些差异并非没有美学价值的纯粹功能性改动。

组合其他物品特征需要具体依据

先前设计3是海水养殖浮标,带有向外突出的旗帜、上部圆环和下部钢丝。其外观特点与包覆杆体的标识部缺乏充分关联;先前设计1甚至可以仅用油漆标示,因而难以找到单独提取浮标圆环再加以组合的特殊设计动机。

先前设计4至7展示了用绳或带固定的树木保温材料或诱虫包覆物,其中4和5还存在绳结。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无结环带位于标识部上下并与背面露出部分结合的形式,是该领域常见且容易完成的表达。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3、4、5、6、7的对比
注册设计与先前设计1、3、4、5、6、7的对比

156件申请并不当然意味着创作水平低

请求人还指出权利人曾提交156件苗木标识杆设计申请。但法院认为,申请数量本身不能证明本案设计创作水平低。对于形态较简单的物品,表面上细微的改变也可能显著改变美学价值。

法院认为,纵向露出部分和环状带这两项差异已经足以否定本案所主张的容易创作理由,因此未再判断标识部上方空间及俯视同心圆这另外两项差异。不能把判决理解为分别认可了全部四项差异。

实务中如何组织比较与证据

首先根据实线、虚线准确界定注册对象,再说明正面、背面和侧面的差异怎样影响表面分区、比例及整体视觉效果。不能只看到基本结构相同就结束分析。

无效理由的举证责任由无效请求人承担。除证明其他物品存在环或绑带外,还应说明为何通常设计人员会作出该组合,以及如何容易地形成涉案露出部分和环带布局。这里讨论的是韩国判决所体现的实务要点。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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