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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注册的品种名称,能否使在先商标无效?

围绕人参商标“天壹蔘”,韩国专利法院审查注册时间顺序、包装使用及显著性丧失的证据。

人参商标与后注册品种名称分析

在先商标及被撤销的无效审决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9月1日在2025Heo10592案中撤销了“天壹蔘”的无效审决。第0547090号商标于2001年10月11日申请、2003年3月3日获准注册、同年5月6日完成注册,指定商品包括人参、红参、两者的加工品及太极参。专利审判院曾于2025年9月3日在2024Dang693案中认定其注册后丧失显著性。法院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时或注册后存在所主张的无效事由。

注册商标“天壹蔘”图样
注册商标“天壹蔘”图样

品质联想不等于直接描述品质

“蔘”表示人参,争议集中于“天壹”,其韩语读音为Cheonil。法院将其视为没有固定词典含义的臆造表达。即使令人联想到珍稀或居于首位,也不能直接推定普通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品质等级。行业人士熟悉的Cheonsam等级名称,并不足以证明公众对Cheonil具有同样认识;缺乏客观依据的行业协会意见亦不充分。

包装上的位置和用途更为关键

若干产品在包装正面中央以大字标明高丽人参或太极参等商品名,而“天壹”以较小字体位于其上方或包装顶部。另有商品虽将Cheonil写入名称,却另行注明原料是韩国产太极参或红参。这些使用方式不足以证明“天壹”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判断不能停留在其他经营者也曾使用,而应考察其在包装中实际承担的识别作用。

显示商品名与“天壹”位置的人参产品包装
显示商品名与“天壹”位置的人参产品包装

品种名称的申请与注册均在后

人参品种名称Cheonil于2008年11月18日申请,品种保护权于2012年3月15日注册。对方援引韩国大法院2004年9月24日作出的2003Hu1314判决,但该案是品种名注册在先、商标申请在后,本案顺序相反。法院并未认为后来的品种注册会自动使早已注册的商标通用化,而是要求结合实际使用及时间关系判断。原《种子产业法》也限制与在先商标申请或注册相同、近似且可能造成误认混淆的品种名称。

有限使用实例不足以证明显著性丧失

证据列出94个含Cheonil的商品名称,但人参及红参商品总量达数千项,不能据此认定该词已被普遍当作通用名称。同词与其他文字或图形组合后获准注册,也不证明该词本身失去显著性。中国市场上的个别标示例,不能直接代表韩国消费者的认识。权利人在包装和广告的醒目位置将其作为品牌使用,反而支持其继续发挥来源识别功能。

权利人红参产品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权利人红参产品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权利人太极参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权利人太极参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时间线应与市场证据一并准备

提出品种名称相关的无效主张,应分别列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品种名申请及品种权注册日期,再结合真实市场使用和消费者认知展开证明。权利人则宜保存带日期的包装、广告与销售材料。本判决否定的是本案证据所支持的无效理由,并未判断某一第三人的具体使用是否侵权,也不意味着在先注册商标永远不会发生后续显著性丧失。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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