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尔夫球申请与踢球照片
韩国专利代理师金容德解读特许法院2025年7月24日判决(2024Heo16021)。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申请一项高尔夫球外观设计,其表面分为四个区域,相邻区域以不同颜色区分。审查员引用Amazon商品页面上的踢球照片,作出驳回决定。
特许审判院于2024年10月23日在2024Won551案中驳回不服请求。驳回依据为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2款的容易创作标准。但在判断普通设计人员能否依据该资料容易地创作出申请设计之前,首先必须证明对比资料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

两张照片与两个日期
在先设计1-1展示单个球体,并标有“Date First Available 14 March 2014”,审判院据此将2014年3月14日作为公开日期。进入诉讼后,原URL已无法重现该资料,被告转而提交另一URL下的在先设计1-2。
第二份资料展示一个男孩手持球的照片,首次可购日期则是2013年5月26日。被告虽主张两者属于同一设计,但照片与日期均有差异。法院要确认的是具体照片与日期之间的联系,而非单纯采用较早的日期。


关键是那一天是否已经出现同一张照片
法院认为,若依据页面日期认定公开,必须有保障证明该日已刊载同一商品照片且此后未被更换,同时首次可购日期本身也未被修改。本案资料存在差异,同一地址在不同观察时间的结果也不相同,法院据此判断,有管理权限的人能够修改照片或日期。
申请人在审查、审判阶段没有特别争议公开日期,也不能弥补证明不足。当申请人在诉讼中具体质疑照片等内容可能发生变化时,先前未提出异议,不等于已经证明该设计在申请日前公开。
撤销审决不等于肯定设计的全部实体条件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份在先设计资料在2022年10月27日前已经公开,因而不能作为容易创作判断的基础。法院据此撤销2024Won551审决。
法院没有进一步判定两份踢球资料中的设计是否实质相同。也不能把该案理解为对高尔夫球色彩分区的独创性作出了肯定评价,或意味着当然获准注册。判决的决定性理由是对比设计公开时间的证据不足。
将外观与日期一并固定
实务上宜同时保留照片、完整URL、商品识别信息、发布及修改记录,并考虑以同期目录、交易资料等印证同一外观。这些是从本案得出的证据管理建议,并非判决制定的一套统一形式要求。
举例而言,一个建立多年的商品页面可能刚刚换成新型号照片。这只是说明问题的假设情形:页面的旧日期无法独立证明新照片中的外观也在当时公开。申请人收到类似对比资料时,应核查照片被观察的时间、与申请日的先后关系以及地址或图片是否改变。本判决并未全面否定Amazon资料,而是要求具体评价相关资料及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