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型号不等于完整的证据链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2025Heo10557号判决,维持不宣告压力锅盖夹具外观设计1210395无效的审决。该设计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2023年3月30日注册;被诉审决为2025年9月18日的2024Dang1552号审决。
在先设计1来自从锅盖上拆下的夹具照片。公开不要求证明许多人实际看过,但请求无效的一方仍须证明,该具体外观在申请日前已可为不特定公众获知。整锅的销售、交付、网页、视频和测评,并未展示夹具的完整形状。

将实物、时间和生产沿革对应起来
用于取得该部件的DS1100压力锅购于2024年10月16日,已比申请日晚约两年。型号相同不代表内部部件的设计始终不变。现有生产记录或变更记录不足以将后购实物与申请前产品联系起来。
缺乏可靠交付日期和产品识别信息的陈述不能补足这一缺口。餐厅照片及其元数据,也不能证明当时拍摄的锅盖、后来拆解的产品和所主张的夹具就是同一对象。问题在于公开事实的证明,而不仅是是否存在早期销售。

作为独立部件比较整体视觉效果
在先设计2见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的韩国专利10-2125995的附图。两者均有平板结合部、倾斜连接部和弯曲夹持部;形状具有功能意义,并不当然意味着应将其排除在比较之外。
注册设计的凸起和半圆形凹口改变了轮廓;竖向销与连接部之间并列两个椭圆孔,而在先设计的两个椭圆孔与另一个钥匙孔形开口位置不同。细长加强部与覆盖倾斜区域的宽短加强部也形成了不同的立体感。

结合各项差异判断是否容易创作
法院综合上述差异,认定整体视觉效果不同。装配后部分结构可能被遮挡,并非忽略这些结构的理由:该部件本身可以供应、更换,相同功能亦可以采用不同形态实现。
挑战方也未能证明,增加凸起、删除或调整孔位、改变加强部比例,均属于由功能或制造要求决定的常规变化。因此诉请被驳回,但这不意味着功能部件只要存在细微差异,设计就当然有效。
保存能够识别部件的日期证据
拟以早期部件作为证据时,应保存带日期的图纸、生产版本、交付记录及必要视角的照片,使各项材料能够对应同一实物。拆解过程及样品来源也应记录。
产品目录和型号可以辅助说明时间线,却不能替代具体外观的证据。先证明公开事实,再以已被证明的设计为基础,分析整体视觉效果及创作是否容易。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