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请求救济会带来何种权利变化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8月26日作出的2025Heo10641号判决,涉及请求宣告专利更正无效的主体资格。专利1725279针对网状结构高分子微粒子的制造方法;本案判断的是更正程序和请求人资格,而非填充剂产品的临床效果。
第二次更正将粒径20~150μm、收率不低于80%加入权利要求1和7,并涉及从属权利要求2、3、5。在相关公开充分性争议之后,一家自更正后的2024年8月起取得产品用于出口的经销商请求宣告更正无效。审判机关在2025年11月25日的2025Dang227号审决中支持了该请求。
更正无效不同于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通常使权利溯及消灭;限缩性更正被宣告无效,则意味着更正被视为自始未生效,可能恢复较宽的权利要求。因此,需要考察维持更正是否给请求人带来直接、现实的法律不利益。
出口商被视为更正后范围内的非独占被许可人,并无排除第三人的权利。较窄权利要求以外的范围,本已不受该专利限制。恢复较宽权利要求可能扩大许可范围及相关负担,但这本身不能证明推翻更正具有法律利益。
商业争议未必等于法定请求利益
有关经销关系解除、损害赔偿和经营优势的主张,被认定为间接经济利害。在本案中,这些主张并未证明维持限缩性更正本身会造成所需的直接法律不利益。
法院亦考虑了信赖更正后较窄范围的第三人:较宽权利的溯及恢复可能影响其既有安排。如果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实质上希望同一结果,缺少真正对立的法律利益,还会影响当事人对抗型审判的制度结构。
参加人可以独立提起撤销审决之诉
另一家参加审判程序的公司对审决提起诉讼。韩国专利法为参加人独立起诉提供特别依据,不能仅依普通民事诉讼对辅助参加人的限制处理。更正说明书还影响到涉及该公司的另一无效争议。
专利权人并非该诉讼的当事人,其试图撤回的意思表示不能终结诉讼。法院认为出口商的请求本应因缺乏资格而程序性驳回,遂撤销审决;这不是对更正实体条件作出的支持性裁判。
对应分析更正前后范围与法律地位
判决并未一概禁止所有非独占被许可人挑战更正。在其他更正内容或救济效果下,例如推翻更正会使权利范围缩小时,仍可能存在实际法律利益。应结合具体权利要求变化、所求结果和请求人的法律地位判断。
提起程序前,应逐项梳理原权利要求与更正后权利要求,说明维持更正会造成何种具体不利益。对交易不满、存在出口关系或者与产品有关,并不能代替这一说明。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