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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近似时,组装前的形态也应纳入比较

韩国专利法院2025Na10252案涉及种植容器面板,说明整体视觉印象、连接部件的可见性与设计人补偿利益应分别审查。

判断外观设计近似时,组装前的形态也应纳入比较

种植容器面板与部分损害赔偿请求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9日审结2025Na10252案并驳回上诉。涉案产品为可卷成上下开口圆筒的合成树脂面板,用于种植甘草等植物并引导根部直线生长。大学产学合作机构从教授处受让设计,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并于2014年6月19日取得第0749244号注册。

该机构针对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的销售,参考既有技术许可安排计算许可费相当额,提出4,000万韩元的部分赔偿请求。这是请求金额,并非获判赔偿。第一审未支持请求,教授随后作为辅助参加人支持该机构参与上诉。

判断外观设计近似时,组装前的形态也应纳入比较

共同特征并不等于整体近似

两种产品均为薄长方形合成树脂面板,并规则排列半圆筒状凹凸。但近似判断应关注设计形成的整体视觉印象,不能仅统计具有功能关联的共同部件。

注册设计为13列、4层,上下两层较长,中间两层较短,形成特定的纵向对称配置。被诉产品则为11列、6层,各层长度相同,不具有注册设计的上述特征性排列及其视觉效果。

判断外观设计近似时,组装前的形态也应纳入比较

连接部件在组装前仍可被观察

注册设计上部有三个贯通孔,端部设有长方形连接部。被诉产品缺少这些结构,采用另行固定的方式,并具有注册设计没有的中部横向结构。法院据此区分了注册设计较为精细的形态与被诉产品较为简洁的外观。

产品以未组装状态销售,由购买者自行组装,连接部件在交易和组装过程中可以被看到。因此,某一部件具有功能,或在使用状态下不易观察,并不足以将其排除在比较之外。应以实际供货形态和消费者观察机会为基础举证。

辅助参加利益与侵权成立须分别判断

法院认可教授具有参加诉讼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大学的职务发明补偿规则也适用于设计,相关资料能够支持申报和权利承继安排;追回侵权赔偿可能影响应付给设计人的补偿。

然而,有权参加诉讼并不意味着侵权主张成立。法院认为两项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驳回上诉。设计人可能享有的补偿利益与被诉产品是否侵权,是两个独立问题。

辅助参加人不能任意追加不同请求

教授单独提起并推进上诉,试图增加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不能以辅助参加人的身份改变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这一程序限制,不应被表述为法院已从实体上否定所有可能的不正当竞争主张。

实务中应保存未组装产品照片、包装、说明书及销售展示资料,并说明各部件如何共同形成整体视觉印象。涉及大学成果时,还应及时核对权利转让及补偿规则。IPLEX在制定外观设计维权方案时,会同时审查实体比对与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地位。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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