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源于贴膜装置的加压滚轮
韩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9月10日驳回2024Hu11606案的上诉,维持韩国专利法院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3Heo12268判决。涉案设计用于手机保护膜贴附装置的加压滚轮。委托开发的电子企业员工参与了开发,但制造企业随后单独提出设计申请。
电子企业员工于2018年3月9日提供夹具及滚轮图纸,企业自4月6日起进一步参与改进。法院需要查明的不是谁负责下单或加工,而是谁对具体外观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一般协助不等于共同创作
提出抽象构想、管理监督、提供资金或者委托开发,本身不足以构成共同创作。具有实质意义的贡献,可以表现为提出或补充具体形态、制作图纸或模型,以及促成外观修改的具体建议。
还应结合参与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评价。本案认定电子企业员工与制造企业员工共同创作,并非仅因双方存在开发合同,而是因为各自对设计形态作出了实际贡献。
三项形态特征及其形成证据
法院重点分析了圆柱形平面滚轮与其下方哑铃状滚轮本体的组合、直径分两级变化的部分,以及本体侧面的凹陷。图纸、样机检验和反复提出的具体修改要求,体现了电子企业员工对这些外观特征的参与。
这些行为超出了“做得更好”之类的一般要求。图纸版本和修改过程将个人建议与最终外观联系起来。因此,开发记录既是项目管理材料,也是证明创作过程和贡献主体的重要证据。
申请前必须厘清共同权利
本案适用2023年6月20日修法前的韩国《设计保护法》,涉及第3条、第39条关于申请权及共同申请的规定,以及第121条第1款第2项的无效事由。制造企业未取得另一方的申请权份额,也未获得所需同意,即单独申请。最高法院维持了存在无效理由的判断。
创作者身份与申请权归属应当区分。支付开发费用或完成制造,均不当然解决权利承继问题。申请前宜确认创作者、职务关系中的权利承继、转让文件及是否需要共同申请,并保存带日期的图纸、往来邮件、样机和修改理由。外包开发并不必然构成共同创作,但真实存在的共有权利不能被忽略。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