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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应援灯专利:相同灯光效果为何不等于具备“预设组”

韩国最高法院2024Da228104判决围绕预设分组、坐标控制及申请和更正过程中的陈述,说明权利要求解释与侵权比对的方法。

演唱会应援灯专利:相同灯光效果为何不等于具备“预设组”

争议权利要求与裁判结果

韩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6月24日驳回2024Da228104案上诉,维持韩国专利法院2024年2月1日作出的2021Na2087判决中的不侵权结论。专利权人针对演唱会应援灯无线照明控制系统,请求停止侵权、销毁及赔偿损失。

本案针对的是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2019So50更正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确定。关键并非被告能否呈现相似的灯光画面,而是其服务是否具备权利要求所要求的“预先设置的组”。

演唱会应援灯专利:相同灯光效果为何不等于具备“预设组”
演唱会应援灯专利:相同灯光效果为何不等于具备“预设组”

“组”的含义须结合专利文件理解

权利要求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作客观解释,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涉案说明书展示在座位布局上划定分组,再向各组分配照明模式。申请及更正过程中的陈述,还将该方案与仅产生共同结果、或演出中不断变化的部分设备集合加以区分。

法院据此将组理解为演出前设定、演出期间成员保持固定的集合。固定的是成员关系,而不是要求各组的颜色、亮度等效果始终不变。成员与控制效果属于不同层面。

位置坐标不当然构成固定分组

被告服务采用多个虚拟二维坐标平面及函数生成灯光效果。坐标首先表示设备位置;某个坐标分量相同,或者某一时刻颜色相同,均不足以证明存在本案权利要求中的固定组。

法院结合通信内容、座位数据、源代码及实际运行方式评价,而非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命名。切换坐标平面可能改变同步响应的设备组合,这与专利权人在更正中区分的可变设备集合具有联系。

不能将个案结论扩大为普遍避侵权规则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及其适用于已特定服务的判断,不存在影响结论的错误。关于被告实施方式特定的部分说理虽不妥当,证据仍支持结论,因此驳回上诉,未支持以侵权为前提的救济。

这不意味着应援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也不意味着坐标控制一律不侵权。应针对具体权利要求逐项比对实际系统,并核查完整的申请、更正历史。座位图、通信规范和控制逻辑有助于揭示相似视觉结果背后不同的技术构成。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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