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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诉讼中的新证据:补充既有理由,还是另提驳回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2Hu11190案区分了证明公知常识的补充资料与新的驳回理由,并说明单项权利要求缺陷对整件申请的影响。

专利驳回诉讼中的新证据:补充既有理由,还是另提驳回理由?

从驳回到上诉审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驳回2022Hu11190案的上诉,维持特许法院2022年11月24日的2022Heo2127判决。涉案申请涉及控制等离子体密度的系统及方法,审查中以对比发明1、2否定创造性。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未获支持后,申请人提起了撤销诉讼。

保障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必须获得驳回理由通知及陈述意见的机会。对于未经这种程序保障、主旨实质不同的理由,不能在不服审判或司法审查阶段首次提出。但若新提出的事项并不改变已通知理由的主要旨趣,只是补充该理由,法院可以据此判断。因此,“新文件”并不必然等于“新的驳回理由”。

两份资料各自承担什么作用

乙第8号证据用于证明申请日时该技术领域的公知惯用技术,补充对比发明2,而不是另换对比文件构建新的驳回路径。日本公开专利JP2004-241792是对比发明1说明书中提及的背景技术,仅用于理解该文件,并非作为独立否定创造性的证据提交。基于这些具体用途,法院认为采用上述资料未侵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创造性判断仍需完整论证

应先明确现有技术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区别以及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再说明为何能够容易克服这些差异。组合多份文件,需要其中存在启示或动机,或者能由当时的技术常识、基本课题、发展趋势及行业需求等予以支持。仅有若干文件,并不足以完成论证。

一项权利要求与整件申请的关系

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可以由对比发明1单独或结合对比发明2容易获得。按照本判决适用的韩国法规则,任一权利要求存在驳回理由,整件申请按当前文本就不能获准注册。这不代表法院已逐一审查其余全部权利要求并分别认定缺乏创造性。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拒绝授权的结论。

先辨明证据用途,再组织答辩

应判断资料是用于解释背景技术、证明相关时点的公知常识,还是引入关键缺失特征以构成另一条驳回理由。解释传感器原理的教科书与提供新控制特征的另一专利,可用于说明这种差别,但文件名称本身不决定其可采性。答辩时应逐项整理技术证据,审查可行的修改及程序期限,并与因比对方式改变而需要重新给予陈述机会的2025Heo10293案区分。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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