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原审结论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就2024Da311181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在约2017年至2021年间,将客户交付的品牌包拆解,利用原有面料、金属配件等制作尺寸、形状或功能不同的包和钱包,再交还客户。客户可选择店内样品或网站图片中的款式,也可提出自己的设计,经营者则说明可行方案并完成裁剪、制作。
商标权人主要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提出备位请求,主张有关行为损害其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韩国专利法院在2024年10月28日的2023Na11283号判决中认为,改造后的物品具有独立交易价值,因而认定商标侵权并支持禁令及部分赔偿请求。理解本案时,应将该二审结论与其后的大法院判决区分开来。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大法院强调,商标使用与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交易市场密切相关。物主仅为个人使用改造自己的物品,且成品不进入市场流通时,改造过程中保留商标等行为原则上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仅因外观发生重大变化,就跳过这一判断。
委托专业经营者有偿加工,原则上也适用同一逻辑。否则,缺乏加工技能的物主将难以实际行使改造自己物品的自由。在通常的私人改造中,所有权始终属于客户,支付的是加工服务费而非新商品价款,成品也回到客户的私人使用范围。
权利用尽并非唯一判断路径
经商标权人合法在韩国境内转让的特定商品,原则上发生商标权用尽。但如果实质上制造了新的商品,原商品的同一性已经丧失,则未必适用该原则。即便如此,仍须独立判断是否存在面向市场流通的商标使用。大法院亦考虑了个性表达、延长产品寿命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
例外在于,订单虽名义上用于个人使用,实际却由经营者支配制作过程,并将成品作为自己的产品生产、销售。应综合考察订单形成过程、最终决定用途、款式及数量的人、款项性质、材料来源及比例、加工前后的所有权关系。证明这些特殊情形的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客户将进行侵权性市场销售而参与加工的,也可能承担共同责任。
部分撤销发回,并非全面认可改造业务
大法院认为,本案经营者依物主私人使用的要求改造并返还物品,原则上难以认定商标使用。原审未进一步审查特殊情形或参与侵权的问题,故主位请求中被告败诉部分及与之对应的备位请求部分被撤销,发回专利法院审理。这不意味着所有改造业务均合法,也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请求已被最终全部否定。
实务审查应围绕交易实质保留证据:谁拥有原物,谁决定制作形式和数量,材料由谁提供,成品交给谁使用,以及款项属于加工费还是销售价款。将自己的包改为自用钱包,与经营者购入旧包后批量制作钱包销售,具有不同的分析起点。仅写明“个人使用”并不足够;沟通记录、加工前后照片、材料及成品交接记录和费用明细,均有助于说明实际交易结构。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