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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已有设计是否足以否定创作难度?韩国大法院2025Hu10234案

韩国大法院维持涉案设计注册,重点考察具体组合方式及整体美感,而非仅逐项查找相同元素。

组合已有设计是否足以否定创作难度?韩国大法院2025Hu10234案

裁判结果与争点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月8日驳回2025Hu10234案的上诉,维持特许法院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2025Heo10299判决。此前,无效审判请求亦未获支持。核心问题是: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能否将对比设计17与对比设计1或3结合,容易地创作出注册设计。

韩国法的判断标准

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2款排除普通设计人员依据公知设计、广为人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即可容易创作的设计。大法院列举的低创作水平情形包括基本照搬或转用、采用惯常手法进行组合,以及整体上未形成不同美感价值的商业性或功能性变形。

罗列元素不等于证明组合容易

在已有设计中找到某一特征,只是分析起点。还必须说明这些设计如何变形、如何组合,以及组合后的整体外观为何能够达到注册设计的效果。1、3、17是本案对比设计的编号,并非注册号。

本案组合论证为何未获采纳

注册设计虽与对比设计17存在共通点,但差异使其整体呈现不同的美感价值,不能视为基本照搬或单纯商业性、功能性修改。对比设计1、3、17各自具有独特外观,不能当然认定将其组合就能容易获得注册设计的整体美感。大法院未发现原审在法律适用或审理判断上存在影响裁判的错误。

仅用于说明的假设例子

例如,假设将一种杯子的圆形把手与另一种杯子的波浪形杯身组合,比例、把手位置及连接部分的处理都可能改变整体外观。这只是解释判断方法的例子,公开判决并未披露涉案产品名称。本判决也不意味着任何细小差异都足以使设计获得注册。

无效请求与答辩的实务重点

无效请求人应明确基础设计、引入的特征、比例与布局,并举证说明拟采用的组合手法属于惯常方式。权利人则应具体解释各项差异如何影响整体美感。开发图纸可以帮助说明,但投入的时间或成本本身不是法律判断标准。本案最终驳回上诉,基于容易创作提出的无效主张未获支持。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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