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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验及处置后的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确认

2025Heo10277案区分了被比对发明的特定、生产行为、继续请求确认的利益,以及是否落入专利范围的实体问题。

图示 1 — 储水槽争议与程序性驳回

储水槽争议与程序性驳回

韩国专利法院2025年7月17日作出的2025Heo10277判决,涉及第2031735号储水槽及利用其进行下水道旁通的方法专利。维修期间,该设备在地面接收转移的污水,并将其导回下游管道。

专利权利人就权利要求1和2,以及用于清溪川下水道工程的设备,申请积极保护范围确认。审判院于2025年1月14日以被比对发明未充分特定为由,作出程序性驳回。法院审查的是该驳回是否适当;程序能否继续与设备是否实际落入权利要求,应分别判断。

特定程度应足以进行比较

争议术语涉及专利储水槽的开放突出部及被比对储水槽的开放延伸部,包括该延伸部与主体一体还是分离,以及如何从主体延伸等问题。

法院结合说明与附图解释。只要足以将对象与其他物区分,并能与专利比较,个别措辞不够精确并不当然构成特定不足。权利要求1也不限于仅主体顶部一部分开放的结构,不能以说明书中的单一实施方式暗中缩小其范围。

照片补充结构信息

专利附图6和7显示槽体与开放突出部的关系。被比对对象的照片7和8,以及人员出入口、人行通道和吊环,有助于确认观察方向与上部结构。

法院将被比对延伸部理解为在整个主体上方向上延伸的矩形结构,已足以与权利要求比较。对象特定仅明确了裁判对象,并不直接证明技术相同或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图示 2 — 照片补充结构信息
图示 2 — 照片补充结构信息
图示 3 — 照片补充结构信息
图示 3 — 照片补充结构信息

试验之前可能已有独立生产行为

对方称仅实施水流安全试验,之后已处置设备。但韩国专利法下,产品发明的生产、使用和转让是相互独立的实施行为。没有销售,不等于无须审查制造与安装。

工程合同于2023年5月30日签订,槽体和旁通管于12月9日安装,试验自12月14日持续至2024年1月15日。法院将制造与安装视为生产。该试验属于履行已经签订的商业工程合同,在本案情形下不适用研究或试验例外;不能将此结论推广至一切研发试验。

处置设备不当然消灭确认利益

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对方已经处置设备且不再实施该发明。即使假定后来确已处置,过去的实施与未来继续实施的可能性,仍使保护范围确认具有利益。

法院因此撤销程序性驳回。请求虽涉及权利要求1和2,但对象特定的分析主要围绕权利要求1。该判决并未终局认定设备落入两个权利要求,也未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分别准备各阶段证据

权利人应在说明中准确标明争议结构,使照片、观察方向及部件位置相互对应。如本案的人行通道和吊环,周边特征也可帮助解释相关技术配置。

被请求方应记录制造和安装时间、试验目的、与商业合同的关系及再次实施的可能。仅称试验品或物品已不存在,不足以完成法律分析。程序上的对象特定、过去行为与技术保护范围的实体判断,仍是不同问题。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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