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洗净水器的权利范围
韩国大法院2025年7月17日判决涉及电解水清洗方式是否落入自清洗净水器专利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及10。专利审判院认为不属于其范围,但专利法院2022허4918号判决认定构成等同。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功能性措辞必须结合公开内容理解
权利要求使用“清洗手段”,未具体说明技术结构。保护范围原则上由权利要求确定,不应任意依说明书扩大或缩小;但功能性措辞若按字面解释,会与说明书其他记载形成明显不合理的结果,可以作限定解释。本案公开的是将内部预存的清洗或杀菌物质以过滤水稀释后送入储水罐,并未说明通过电解新生成杀菌物质。
母案审查历史的影响
母案于2009年2月3日申请,第一次分案为2010年10月28日,本案再次分案为2011年4月4日。申请人在2011年3月7日的意见中强调,预存物质的方式时间较短且不需另行供电,与电解方式不同,并相应限定母案权利要求。法院结合相同申请人、原始公开范围以及意见提出和分案的时间顺序,认为电解方式已被有意排除。这并非认定任何母案陈述都自动约束所有分案。
共同目的不等于相同解决原理
等同判断涉及技术问题解决原理、基本相同的作用效果以及替换是否容易想到。此前已有利用过滤水自动杀菌和绕过部分滤芯以保护其寿命的技术,因此不能把本专利的贡献抽象为“一部分过滤后的水实现自清洗”。稀释内部已有物质与通过电极生成杀菌水,在本案中不属于相同的解决原理。
结论与撰写提示
被比较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1,也不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10。判决是撤销并发回,不涉及损害赔偿数额,也未宣告整个专利无效。申请时应充分公开希望保护的实施方式;答复审查意见时应考虑区别性陈述对后续解释及分案的影响。产品风险分析则须逐项比较权利要求,并结合说明书、审查历史和已有技术,不能仅凭功能名称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