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点是注册有效性,而非侵权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在2025Heo10521案中驳回权利人的撤销请求。数字门锁外观设计1226158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2023年7月27日注册,具有纵向细长主体、数字输入面、两侧凸起边框及握持部,并在顶部设置指纹识别部。
相对方于2024年9月请求宣告注册无效。韩国专利审判院在2025年7月28日认定,将已有设计结合即可容易地创作出涉案外观,故宣告无效。法院维持这一结论。本案审查注册设计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没有判断销售另一产品是否侵权。
存在差异,并不当然排除易于创作
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2款关注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能否根据已知形态容易地完成设计。判断包括既有形态的移用、未产生不同审美价值的功能性修改,以及组合时产品用途与外观的关联程度。
权利人主张,抓握及输入密码等功能要求造成细长主体等共同部分,因此应降低其权重;边框、连续曲面、数字排列与指纹部的有机组合则具有独特印象。法院列出具体异同后,进一步审查实现这些区别是否需要超出通常设计能力的创造劳动。“不完全相同”与“不能容易创作”是两个问题。
为何电子锁可以结合家具把手
现有设计1为触控电子锁,2020年已在博客公开,2022年还载于分发的用户手册。它同样为细长形,分上中下三段,最宽的中段排列一列纵向数字,下方有应急电源部,两侧有凸边及供握持的凹部。涉案设计在边框分区、上下对称等方面有所不同。
2019年公告的现有设计3为家具把手,两侧各有两处上下对称的边框凸起。相关门把手和电子锁领域也常见上下厚、中间薄以及对称设计,故法院认为常规改动即可克服该区别。两类产品均用于柜子、书架的门或抽屉,属相同或类似物品,且都具有细长矩形主体和中央触控面板,外观关联也使其容易结合。


曲面、数字和指纹部的具体评价
已有电子锁的上段与中段本就以曲线衔接,曲率变化难以产生不同审美印象。将下方衔接也改为平缓曲线,只是运用常见上下对称手法。对于同一纵列数字,改变起始数字、数量或增添符号,在本案中被视为难以形成独特审美价值的功能性变化。
现有设计3的图中没有直接画出指纹部,但说明记载以嵌入前面或顶面的触控面板、指纹识别部打开门或抽屉,法院对此予以考虑。识别部采用凹入或表面设置、正方形或其他已知形状,均属常见手法。位于使用者视线下方的应急电源部差异,对整体印象影响也小。因此,结合现有设计1、3并作常规变化,即可容易创作出涉案设计。

说明差异为何超出常规修改
申请和争议准备不能停在“曲面更平滑”或“多了一个部件”。需要将变化与整体外观相联系,解释为什么它不是已知形态的通常组合或调整。检索也不宜仅限同名产品,应考察用途和外观接近的相关产品。
图面应一致呈现整体形状及各部分关系。争议中要说明证据之间为何容易或不容易结合,以及结合后仍无法解释哪些视觉特点,并区分新增功能与外观上的创作。本判决并非否定所有门锁细微差异的保护价值,而是根据特定形态及已知资料作出的判断。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