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商标的两个使用者
韩国专利法院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2024Heo12456判决,处理的是被许可人不正当使用导致的撤销事由,并非不使用撤销。图文组合商标Metal Link Inc.(注册0995149)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2013年9月13日注册,指定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缆等。2018年的受让人在取得商标权当日向另一公司授予普通使用许可,该公司未改变注册商标,直接用于指定商品。
原告也在电线等商品上使用相同标志,于2022年5月以商品来源混淆为由请求撤销注册。韩国专利审判院在2024年3月26日的2022Dang1406审决中驳回请求。法院先厘清双方的许可关系,再审查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2项。

承担注册费用不等于取得商标权
原告依据长期使用和支付申请、注册费用主张实质权属。法院考虑了完整经过:该标志在公司成立前已用于个人经营,公司明知申请以他人名义提出,仍按内部正常审批程序支付费用。结合协议及后续争议,法院认定公司获得的是使用许可,而非商标所有权。
原告的默示普通使用许可在商标转让后继续存在,直至2021年2月26日要求停止使用的警告函使其终止。这是对本案关系的判断,并非认定费用永远不影响权属,也不是任何警告函都能终止所有许可合同。该案仅判断注册撤销理由,没有确定原告的侵权责任或赔偿金额。
公司营业额不能直接证明商标认知度
援引这一撤销事由时,作为混淆对象的商标须在韩国相关消费者或交易者中达到能够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知悉程度。原告2010年至2023年每年营业额超过200亿韩元,部分年度超过600亿韩元,但不能确认全部收入均来自使用目标商标的商品;其中还包含海外销售,市场地位的证明也不充分。
广告支出累计超过3亿韩元,但缺少广告内容、时间、方式与规模的具体资料。参加海外展会也不能直接证明韩国交易者接触了该商标。有关获奖、技术开发的报道以及认证和研究资料,很多并未显示商标本身或其作为商品标志的使用。法院认为,相关被许可使用期间至审决时点的国内认知程度未获充分证明。
许可结构中预期的混淆,并非当然构成不正当使用
根据这些证据,法院未认定客观存在与原告商品来源混淆的风险。同时指出,多个被许可人获准在同一指定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本就可能产生来源重叠的认识;仅凭这种通常情况,不能成立注册撤销理由。
第119条第1款第2项通过要求权利人监督被许可人来防止不正当使用。在本案中,具体使用方式必须超出同一商标、同一商品通常引起的混淆,达到可评价为不正当使用的程度。已证明的只是未变更商标而用于指定商品,尚无足够证据证明进一步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驳回诉请,维持不予撤销的结论。
分别建立权属、认知与使用证据
实务中应整理最初使用经过、选择申请名义的原因、是否转让、许可商品与期间,将所有权和使用许可分开。付款证据虽有意义,却不能单独确定权属。商标认知度证据应连接实际标志与韩国境内的商品销售、广告日期和传播范围以及相关市场。
主张被许可人不正当使用时,应比较许可范围与实际商标、商品、包装和广告,具体说明哪一种使用方式引起混淆。本案既不意味着所有相同使用均合法,也不意味着两家公司使用同一标志即可撤销注册;关键仍是使用的权利基础及实际形态。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