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口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争议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月8日驳回2025Hu10235案上诉,维持被比对设计落入注册设计保护范围的结论。第1085401号设计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同年12月3日注册。原告请求确认其设计不落入权利范围,先后在2025年1月21日韩国专利审判院2024Dang1561案及2025年8月14日专利法院2025Heo10300案中败诉。
两种口罩均有覆盖面部的上部和覆盖颈部的下部、圆弧隆起的上端、半月形挂耳、带通孔且向前突出的鸟喙状鼻口部、下部中央尖线及魔术贴。差异涉及侧面倾斜、曲线和突出部,正面突出形态分别呈椭圆形与倒三角形。


公知部分的组合仍可能形成新的整体美感
近似判断着眼于整体外观及主要特征,还应考虑交易时而非仅使用时的外观。单个形状虽已公知,组合后仍可能产生新的美感,因此不能机械剔除后再比较。这不意味着对公知部分本身重新赋予独占权。
原审认为,上下两层、隆起上端、挂耳和突出的面部共同形成类似青蛙的形象,并呈现整洁有序的印象。局部差别不足以改变这些主要特征。新增水平支撑,以及52个斜向排列通孔与76个直线排列通孔的差别,也需细看才能识别,整体影响较小。大法院虽指出部分说理不够妥当,仍认可近似结论。
功能性不等于可以一律降低权重
若有其他形状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特定形状就不是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唯一选择。除该部分属于公知形状等特殊情形外,不能只因与功能有关,就降低其在近似判断中的重要性。
该规则有明确前提,并非所有功能性形状都受强保护。应结合替代形状是否存在、产品特点和该部分对整体外观的贡献作具体判断。
自由实施设计抗辩须另行比对
如果普通设计者根据申请日前公开设计或其组合,即可容易实施被比对设计,则可能无需再与注册设计比较就认定不落入保护范围。本案先行设计12没有半月形挂耳及鸟喙状部分,材质呈褶皱感;先行设计1采用面颈一体结构且挂耳在内侧;先行设计5带足印图案,并无覆盖颈部的下部。简单组合这些资料,并不能容易得到本案整合后的美感。
大法院还区分了该抗辩与针对注册设计本身创作难度的有效性质疑。后者不能在本案权利范围确认程序中提出,而且原告到上诉审才首次主张。产品开发与争议处理中,应整理整体视觉效果、功能替代方案及先行资料的具体对应关系,不能把细小改动视为当然免责。本案确认的是设计保护范围,并非损害赔偿责任。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