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获许可,后遇已登记的独占权利
韩国大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审理2024Da306691案,核心是早先取得的普通使用权能否对抗后来登记的专用使用权。涉案商标于2020年6月23日注册,指定商品及服务包括方便乌冬面、饺子和简餐店服务等。
商标权人于2021年7月11日给予被告覆盖韩国全境的免费普通使用权。期限原至2023年7月10日,后延长至2031年7月10日,但未办理使用权设定登记。2022年3月17日,原告二取得覆盖韩国全境、期限至2030年6月22日的专用使用权,并于当天登记。
合同仍有效,不代表所有侵权请求均应驳回
两原告主张原许可合同已经终止;即使合同仍有效,未登记的普通使用权也不能对抗专用使用权人。韩国专利法院认定合同尚未终止,大法院维持这一判断,驳回商标权人的上诉。单纯争执原审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并不构成适法的上诉理由。
未登记本身不会使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无效。但获得合同相对方许可,与能否凭借该许可对抗另一权利人的停止使用请求,属于不同问题。专用使用权人在设定范围内,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登记决定对第三人的对抗力
按照韩国《商标法》第100条第1款第1项,普通使用权的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泛指合同以外的所有人,而是取得与普通使用权人地位不相容的法律地位者。本案已登记的专用使用权人即属于此类第三人,被告不能以早先取得的未登记许可对抗其权利。
大法院仅撤销涉及原告二的部分,并发回韩国专利法院重审。原审还应审查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可能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损害赔偿还涉及故意或过失及损失等要件。该判决并未最终确定全部侵权责任或赔偿数额。
把许可合同与登记情况作为两项工作核查
较长的合同期限不等于已经取得对抗其他权利人的效力。被许可人应核查商品服务、地域、期限及谁负责配合登记。商标权人和拟取得专用使用权的人,也应调查现有许可及登记状态。
本案适用的是韩国制度。合同存续与第三人对抗力须分别判断,不能因许可合同仍然有效,就把两位原告的请求作同样处理。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